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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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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海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3-03
摘要:8、证人王某某证言及提供资金记录证明,从汤阴隆源公司帐上显示其领过几笔工程款,共领取了1227147.2元。这些钱主要用于支付料款,平时工地开销,支付许海平欠别人的钱,总支出1412092元。这里面也包含一部分其拿许

8、证人王某某证言及提供资金记录证明,从汤阴隆源公司帐上显示其领过几笔工程款,共领取了1227147.2元。这些钱主要用于支付料款,平时工地开销,支付许海平欠别人的钱,总支出1412092元。这里面也包含一部分其拿许海平的钱大约有十几万,这个数额要大于其从天创和隆源公司领钱的数额。韩庄社区没有仓库,那是清包,工程设备都是王某乙的,工地上的东西都用了,有一小部分卖了4800元,这钱也包含上面说的钱里面,二联单据上有关张某庚在工地上的总支出460759元。2012年许海平跑后,还有一层没有盖完,下面的是其找钱让王庆华干的,但有一部分许海平的建筑材料大约值将近2万元钱都用在工程上了。隆源公司只抽管理费,其都是向天创公司要工程款。

9、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0年春天,其到许海平的九鼎理想城工地干电工,到2012年3月份,许海平找不到,开发商之后接管了,其干到2013年4月份。许海平跑时,还欠其3个月工资共6000元左右。许海平跑之前,该工地上有塔吊两部、建设电梯两部、铲车一部、水泥泵车一部、50型大搅拌机一部等机器设备。

10、证人石某某证言证明内容和证人李某丙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11、证人郭某乙证言及单据证明,许海平还欠其朋友杨某乙10万元,其从公司领取了这10万元给了杨海英,杨某乙把借据给了其。但到公司走帐时,没找到这张杨某乙借款票据,其就让许海臣打了一张单据,顶了杨某乙这笔帐。

12、证人王某丁证言及单据证明,2011年元月初,郭某某说她在智远公司帮忙,许海平在安阳市智远公司工地上包工干活,许海平资金紧张,让其借点钱给许海平。2011年1月17日,其借给许海平40万元,许海平打了借条,并且借条上注明“许海平,同意从建筑公司扣除”,当时许海平还给了其一张一套智远公司开发的安阳市奥苑小区的房票,说是开发商智远公司给的顶账顶工程款。之后许海平一直没有还钱,其就一直找郭某某。2012年夏天,郭某某将40万元钱还给了其。当时郭某某说的是月息4分,其给许海平钱的时候就直接扣了一个月利息16000元,中间郭某某不时的给其点钱让其先应付着,具体给过多少钱记不清。

13、证人马某乙证言证明,苏某某从许海平处买了一套房屋,没有给完许海平钱,经许海平同意,苏某某将下欠许海平房款4万多元钱给了其。第一笔2万元钱,是许海平还通过其借别人的钱。第二笔2万多元,是2011年中秋节时许海平从其弟弟马超处购买过节物品,还下欠2万多元,许海平将这2万多元给其让我还给其弟弟。该笔钱,在2012年12月5号账单应付许海平工程款账目中,所记下欠金额为27340元。当时许海平在安阳市奥苑小区、汤阴育栋中学、汤阴韩庄市区工地上包工干活说资金紧张,其家人和亲戚通过其,借给了许海平共100万左右,到2011年11月27日,经许海平同意,从工程款中将这些借款所欠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了,借据都交还给了许海平,同时许海平打了一个领取工程款的手续,总额为1508000元。其婆婆郭某某的家人和亲戚朋友通过郭某某借给许海平共300多万,到2011年11月21日,经许海平同意,从工程款中将这些借款所欠的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了,借据都交还给了许海平,同时许海平打了一个领取工程款的手续,总额为442万元。这些借款月息是2分到3分不等。

14、证人赵某某证言证明,许海平在其公司承建的九鼎置业的工程项目,公司支付许海平的工程款只对福泰建筑公司,如许海平要自己来公司领款,只有福泰建筑公司给许海平授权,公司确认后,许海平才能从公司取工程款。许海平因非法集资资金链条断裂后,无法继续承建其公司的工程项目。公司又找到许海平,经过和许海平协商,公司施工完毕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由许海平自己派人看管,公司给许海平派的4个看管设备的工人开工资,大约在2012年3月左右,有些人来九鼎工地强行拉走一些施工设备,公司报了警,110的民警来了后,那些拉设备的人拿出了许海平家属写的转让设备的协议,公司没有办法就让那些人拉走了一些设备,拉走的设备主要有一个输送泵,后来,就陆续有些人来拉许海平的设备,在其公司的施工设备陆陆续续就被别人拉走了。

15、证人路某证言证明,2011年夏天至2012年5月份在九鼎理想城工地当资料员,后期在2012年3月份许海平跑了后,其在看工地施工设备期间,有些人到九鼎工地强行拉走一些施工设备,当时给许海平联系,许海平说欠人家钱,给人家说好让人家拉走一些设备,这次拉走的设备主要有一个输送泵。后有人陆续到工地拉设备。其不在九鼎工地上后,工地上只剩下一些大型的施工设备,两部塔吊,两部施工电梯,一部分卡扣和钢管。

16、证人贺某庚证言证明,2011年6月份左右,其到上城公馆10号楼工地干活,负责电工和仓库保管。2012年许海平离开该工地时,工地上有塔吊一部(30节左右),小搅拌机一台,建设外架钢管一二十吨左右,等物品,现在还在施工使用中。

17、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其哥王为群承建博书苑小区,许海平承包的E区一号楼。先期是许海平垫资,工程边干边拔付工程款。现在跟许海平之间的帐全部结清。中间许海平一直给要工程款,说他欠别人钱。后来王为群就把欠许海平的工程款转给了许海平的债权人袁某丁和刘天成,把最后一笔110万的工程款转给许海平的债权人之后,就让许海平打了一张手续,内容是其哥和许海平之间的工程款全部结清。

18、证人石某乙证言证明,其建筑公司将博书苑2号楼工程转给了许海平,公司没有将2号楼的工程款全部与许海平结清。开发商没有把2号楼的工程款给其结清,但许海平急着用钱,要求公司提前把未结清的工程款给他。2012年3月份的一天,经对账,最后确认许海平还有210万元左右的工程款未结算,许海平给公司说要把未结清的工程款转到集资户名下。当时袁某丁也在场,袁某丁说许海平欠他100万元,公司给他50%的钱就可以。大约过了一个星期,许海平给老板王为群打电话让去安阳宾馆算账。其和王为群到安阳宾馆的一个房间找到许海平,当时在场的人还有闫某某、刘天某和两三个不认识的人。经确认合商定,许海平说要把应支付的175万元工程款转到袁某丁和闫某某名下,袁某丁的借条总共金额是99万元,经许海平和闫某某商量,让王为群转给闫某某110万,许海平欠闫某某的款就算结清,因为王为群提前给了许海平2万元,所以王为群从110万元中扣除了2万元,王为群按闫某某的要求把借条写成了刘天某的名字,欠条上的金额写的是108万元。许海平说剩余的工程款扣除质保金和他预支的款项后全部转给袁某丁。这样我公司应支付许海平的工程款就算结清,许海平给公司写了份收到210万元的收据。后公司转给袁某丁65万元的手续,刘天成的108万欠款都是刘天某出面收钱,经其手共支付刘天某13万元。

19、证人刘天某证言证明内容与证人史某某证明内容基本一致。

20、证人段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3月左右,王某庚给分别给袁某丁打了一张65万元,给刘天成打了一张108万的借条。给刘天成打的108万的欠条的款项在2013年3、4月份的时候已经还清。

责任编辑: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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