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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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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永民、范玉旺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0
摘要:证实被告人范某己、范某甲、范庆力、范大中、李某乙、范某� ⒎队裎摹⒎赌澄臁⒎赌潮⒎独谏⒎队窀弧⒎段岸啊⒎队裢⒎逗闵⒎队袢⒎赌骋摇⒎赌掣才獬ニ勒咚锬匙蛹沂�401000元整;共赔偿死者孙永强家属50万

证实被告人范某己、范某甲、范庆力、范大中、李某乙、范某丁、范玉文、范某戊、范某丙、范磊生、范玉富、范伟栋、范玉旺、范恒生、范玉全、范某乙、范某庚共赔偿死者孙某子家属401000元整;共赔偿死者孙永强家属50万元整的事实。

15、谅解书

证实死者孙某子和孙永强的家属谅解三十二名被告人的聚众斗殴行为,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的事实。

16、新乡市平原新区社区矫正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

证实被告人孙永民、范玉旺、范恒生、孙某甲、李西成、范刘运、范建雨、李石坡、李某甲、范玉全、孙某乙、范某丙、孙某丙、范某甲、孙某丁、李某乙、孙文战、范伟栋、孙伟涛、范玉富、孙成保、范玉文、孙双保、范某丁、孙保全、范大中、范庆力、范某乙、范磊生、范某戊、范某己、范某庚具备适用非监禁刑的帮教条件,不具备再犯罪的可能性,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

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且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得出排他性结论,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