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双保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孙双保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作用较小,系从犯,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丁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丁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保全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孙保全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作用较小,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大中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大中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庆力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庆力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乙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乙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磊生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磊生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戊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戊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某庚的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范某庚有自首情节,系从犯,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玉旺多年来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范庄村砖窑厂西北角开垦一块土地进行耕种。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永民承包该砖窑厂60余亩土地,期限30年,并于2010年8月份将该砖窑厂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被告人李某甲。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孙永民委托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砖窑厂的60余亩土地转包给河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让该公司职工司长乐进行耕种。 2012年10月17日8时许,司长乐在该砖窑厂土地耕 种时,被被告人范玉旺阻止,称其中4亩土地为其开垦的地。 随后,司长乐给被告人孙永民打电话,告知情况,被告人永 民便来到地里,与被告人范玉旺发生争执,被告人范玉旺其 儿子被告人范恒生、侄子范荣生(另案已起诉)同被告人永 民发生打架。之后,被告人孙永民又喊来被告人李某甲、石 坡、范刘运等人,被告人范玉旺也让其儿子被告人范恒生知 被告人范玉全、范某丙、范某乙、范某甲、范庆力、范大中、 范金顺(另案已起诉)去地里,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范玉旺、 孙永民再次发生打架,后被被告人李石坡、范某乙等人拉开。 被告人孙永民在被拉开后,对范家人说,因为土地,自己天 挨了两次打,必须把地量量,后天(19日)各家再召集员 到地里解决此事。 18日晚,被告人范玉旺召集被告人范玉全、范某丁范玉富、范某丙、范某乙、范某甲、范磊生、范庆力、范某庚、范伟栋、范玉文、范大中、范某己、范某戊和范金顺、范荣生范某辛(另案处理)在其家中召开“家庭会议”,并让子被告人范恒生负责通知,会议由被告人范玉全主持,并于次日8时许,范家人员都带铁锨在本村范庄桥集合后,去争议地阻止被告人孙永民量地。 19日早上,被告人孙永民得知范家人员拿铁锨在范庄桥 集合,以农活未干完为由,给被告人范某乙打电话,约定21 日各家再召集人员到地里去。 20日下午,被告人孙永民召集村干部被告人李石坡、李 西成、范刘运、范建雨召开村委会议,提到自己因为土地题 被范家人打了,必须把事情解决了,让他们各自通知家人二 天上午去砖窑厂量地,如果与范家人员发生打架,让他们喊 的人壮声势。当天下午,被告人孙永民还安排其弟弟孙永(已 死亡)购买十把铁锨。同日晚,被告人孙永民和孙永强、战 国(已死亡)召集孙家人员到被告人孙某甲家召开“家庭议”, 并商定第二天都拿铁锨到地里进行量地,不排除与范家人发 生打架。被告人李石坡、李西成、范刘运、范建雨也参加孙 家“家庭会议”。同日晚,被告人李某甲召集李家十余人其 家中“开会”,并商定第二天拿铁锨去砖窑厂量地,为被人 孙永民壮大声势,不排除孙、范两家人员发生打架。同日晚, 被告人范玉旺再次召集范家人员在其家中“开会”,并让儿 子被告人范恒生负责通知,会议由被告人范玉全主持,会因 听说孙家纠集人员众多,被告人范玉全、范某甲和范金顺提议准备“长家伙”,在钢管上焊上尖,防止与对方打架时吃亏,并让范家人员于次日8时许在范庄桥集合。 21日早上,被告人范玉全、范某甲和范金顺到本村李长岭家购买了二十余根二米多长的二公分左右粗的钢管,在金顺的厂里,由范金顺、范荣生和被告人范玉全、范恒生、磊生在钢管一端焊接上打磨成尖的十几公分长的细钢筋头,告人范庆力和范恒生购买了十根包探。范家人员制好工具,放到范金顺的厢式货车由范荣生将车开到被告人范某乙门口。在范家人员准备到砖窑厂地里与孙家人员解决争议时,被桥北乡政府干部张某甲劝阻停滞在被告人范某乙的厂里。同日上午,被告人孙永民和孙永强、孙某子纠集被告人孙某甲、孙文战、孙某乙、孙某丙、孙成保、孙某丁、孙双保、孙全、孙伟涛等人、被告人李某甲、李西成、范刘运、范建雨、石坡分别纠集各自家人约40余人,带着铁锨,乘坐七辆面车到砖窑厂量地,到地里后,被告人孙永民让孙永强把事先买的铁锨分给了未带铁锨的孙家人员。在地里,被告人孙永和孙永强分别给被告人范某乙和范金顺打电话,让他们带范人员来地里说事(打架),桥北乡政府干部朱某甲在砖窑厂阻被告人孙永民,不让他们聚众闹事。同时,桥北乡乡长刘勤在被告人范某乙的厂里劝阻范家人员不要去地里与孙家人员发生冲突,并让张某甲、范某辰、范某卯等人将范家人员20余人都喊至被告人范某乙厂内,将厢式货车也开进厂里,紧大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