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孙双保。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2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常莉莉,河南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丁。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辉,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保全。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3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2月7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2014年5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战文,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大中。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娄彦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庆力。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5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红宝,河南国豪(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磊生。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3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迎男,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祝仁,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戊。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秀丽,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己。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2014年5月12日经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范某庚。因涉嫌聚众斗殴,于2012年10月22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11月28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思胜,河南宇华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原检刑诉(2013)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永民、范玉旺、范恒生、孙某甲、李西成、范刘运、范建雨、李石坡、李某甲、范玉全、孙某乙、范某丙、孙某丙、范某甲、孙某丁、李某乙、孙文战、范伟栋、孙伟涛、范玉富、孙成保、范玉文、孙双保、范某丁、孙保全、范大中、范庆力、范某乙、范磊生、范某戊、范某己、范某庚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别于2014年4月17日、5月20日、5月26日以民事部分调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裁定准许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至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道林、娄丽娟、李琛、梁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永民及其辩护人肖尚廷、被告人范玉旺及其辩护人郭建华、被告人范恒生及其辩护人万家、被告人孙某甲及其辩护人司建军、被告人李西成及其辩护人孙付田、被告人范刘运及其辩护人刘献峰、李志高、被告人范建雨及其辩护人周新全、被告人李石坡及其辩护人冯建新、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高鸿雁、胡莉莉、被告人范玉全及其辩护人李荔、被告人孙某乙及其辩护人朱荣伟、被告人范某丙及其辩护人李娟、被告人孙某丙及其辩护人朱广宇、被告人范某甲及其辩护人邢体兴、被告人孙某丁及其辩护人万小翠、被告人李某乙及其辩护人王剑锋、侯文慧、被告人孙文战、被告人范伟栋及其辩护人张勤、被告人孙伟涛及其辩护人费玉峰、被告人范玉富及其辩护人邹文利、被告人孙成保及其辩护人朱约杰、被告人范玉文及其辩护人侯光敏、被告人孙双保及其辩护人常莉莉、被告人范某丁及其辩护人夏辉、被告人孙保全及其辩护人朱战文、被告人范大中及其辩护人娄彦强、被告人范庆力及其辩护人刘红宝、被告人范某乙及其辩护人万卫强、被告人范磊生及其辩护人李迎男、王祝仁、被告人范某戊及其辩护人王秀丽、被告人范某己及其辩护人尚平原、被告人范某庚及其辩护人赵思胜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2014年1月23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4月18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4年5月16日建议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玉旺多年来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范庄村砖窑厂西北角开垦一块土地进行耕种。2006年12月份,被告人孙永民承包该砖窑厂60余亩土地,期限30年,并于2010年8月份将该砖窑厂土地使用权抵押给被告人李某甲。2011年11月份,被告人孙永民委托被告人李某甲将该砖窑厂的60余亩土地转包给河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后河南博超置业有限公司让该公司职工司长乐进行耕种。 2012年10月17日8时许,司长乐在该砖窑厂土地上耕种时,被被告人范玉旺阻止.称其中4亩土地为其开垦的荒地。随后,司长乐给被告人孙永民打电话,告知情况,被告人孙永民便来到地里,与被告人范玉旺发生争执,被告人范玉旺与其儿子被告人范恒生、侄子范荣生(另案已起诉)同被告人孙永民发生打架。之后,被告人孙永民又喊来被告人李某甲、李石坡、范刘运等人,被告人范玉旺也让其儿子被告人范恒生通知被告人范玉全、范某丙、范某乙、范某甲、范庆力、范大中、范金顺(另案已起诉)去地里,双方见面后,被告人范玉旺、孙永民再次发生打架,后被被告人李石坡、范某乙等人拉开。被告人孙永民在被拉开后,对范家人说,因为土地,自己挨了两次打,必须把地量量,后天(19日)各家再召集人员到地里解决此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