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述范玉旺通知范家人开会,打架的事是范玉全组织的。这次说事是范玉旺通知的人,范玉全主持的。我们家是我叔范玉全当家主事,范某乙是村干部也能说上话,其实这事就是个由头,范某乙和孙永民选村长的时候就有矛盾,我叔范玉全当村长的时候就跟村里外姓人有矛盾,这些矛盾加一块就是想打了,说白了这事也都是范玉全他们兄弟一大家子的事,我们这些堂兄弟亲属不去面子上也过不去的事实。 14、被告人范大中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5、被告人范玉文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6、被告人范某己供述与辩解 供述范玉旺通知范家人开会,范玉全说他那以前还剩有钢管,不行的话还像以前的红英枪一样在前面焊个尖,打架时吓唬吓唬他们,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17、被告人范玉富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8、被告人孙永民供述与辩解 供述其因土地问题和范玉旺发生打架,其召开村委会,组织孙家多人,准备工具,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19、被告人李石坡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永民因为土地问题和范玉旺发生了打架,孙永民召集其和范留运、范建平、李锡城开村委会,在会上孙永民说他会喊他们的人去地,让我们四人多喊点人,去哪壮声势了。孙家的会议是孙永民主持的,孙永强说的话最多,大概意思是第二天肯定要打,孙永强他也对我们几个村干部鼓了鼓劲,让我们也多喊点人去,到时候帮个人场。孙永强不很让孙永民说话,因为孙永民是村长,是孙家的当家人,打架的事害怕孙永民很出头对孙永民不好,说打架的事由孙某子、孙永强负责,孙永民负责打完架后出来平事。打架当天孙永强吵吵的最厉害,孙永民是嘴上说不打不打,但实际上他还是要打,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0、被告人李西成供述与辩解 供述在窑厂地的时候孙永强给老全家打了两个电话。第一个电话是孙永强说“你来吧,俺的人都在地等你们呢,不见不散”,第二个电话是孙永强说“你来了没有,抓紧来,在地等你,谁不来谁是龟孙”,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1、被告人范刘运供述与辩解 供述范玉旺和孙永民因为土地问题发生打架,范老全让范玉旺打孙永民,范玉旺就拿着铁锨朝孙永民拍开了,铁锨把都拍折了,范老全说“你只要不怕死成来拉了”,又对范玉旺说“没个媳妇,你怕啥了,拿刀对他不就中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2、被告人范建雨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3、被告人孙站省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家在其家中召开了会议,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4、被告人孙某乙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5、被告人孙成保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6、被告人孙某丁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家在孙站省家开会时,孙某子主持的会议,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7、被告人孙双保供述与辩解 供述孙家人走到范某乙编织袋厂门口时,孙永强、孙某子走在最前面,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8、被告人孙某丙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9、被告人孙伟涛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0、被告人孙保全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1、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2、被告人孙文战供述与辩解 供述了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二)同案犯供述与辩解 1、同案犯范金顺供述 供述了范玉旺召集范家人在其家中开会,有人提出让先准备一些工具,我提出的焊这些“鱼叉”的,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2、同案犯范荣生供述 供述其家和村长孙永民因为选村干部,结下了矛盾,范恒生通知其开的范家会议,范玉全参与买钢管,并在钢管上焊尖,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证人朱某甲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证人张某甲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证人范某壬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5、证人孙某戊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6、证人孟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7、证人孙某己的证言 证实其儿子孙伟涛在案发当天受伤的事实。 8、证人范某癸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9、证人孙某庚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0、证人孙某辛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1、证人孙某壬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2、证人孙某癸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3、证人王某甲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4、证人李某丁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5、证人李某戊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6、证人李某己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7、证人李某庚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8、证人李某辛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19、证人李某壬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0、证人李某癸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1、证人李某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2、证人李某丑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3、证人李某寅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4、证人李某卯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5、证人范某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6、证人范某丑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7、证人范某寅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8、证人范某卯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29、证人范某辰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0、证人李某辰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1、证人张某乙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2、证人胡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门口聚众发生打架的事实。 证人范某巳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4、证人范某午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5、证人王某乙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6、证人张某丙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7、证人张某丁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8、证人李某巳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39、证人葛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40、证人崔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41、证人朱某乙证言 证实打架的时候,因为害怕在厨房内没敢出来的事实。 42、证人于某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43、证人李某午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证人姚某证言 证实其曾于2006年至2009年担任范庄村的村长,村里是其代表和孙永民签的承包合同的事实。 45、证人司长乐证言 证实范玉旺和孙永民因为土地问题发生打架的事实。 46、证人曹某证言 证实有两个人买十个包探的事实。 47、证人张某戊证言 证实孙某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实。 48、证人陈某证言 证实其随救护车救治孙永强的事实。 49、证人范某辛证言 证实孙范两家多人在范某乙家厂门口聚众打架的事实。 鉴定意见 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尸表检验记录、法医学尸体解剖检验记录及尸检照片 证实孙某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心脏而死亡;孙永强系 被他人用锐器刺破胸腔,造成大血管离断,导致大失血而死 亡的事实。 2、司法鉴定意见书及伤情照片 证实被告人孙某甲右胸部损伤为轻伤;孟某颈部、左小腿 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孙某乙左侧腹壁损伤为轻微伤;被人 孙伟涛颈胸结合部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孙某丁胸部、左损 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甲右前臂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文 战右眼、右大腿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李某乙头皮挫裂伤右 肩胛及右腰背部皮损为轻微伤的事实。 3、法医物证鉴定书 证实对打架现场血迹及作案工具上血迹鉴定的事实。 4、河南省××医院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 证实被告人范大中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五)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证实打架现场的基本情况。 (六)书证 1、户籍证明 证实三十二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2、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刘某报案的情况。 3、到案经过 证实被告人被抓获的过程。 4、情况说明 证实卷宗中部分材料被补正的事实 5、范某乙及所涉人员的手机号码的通话详单 证实调取涉案人员通话记录的基本情况。 6、涉案车辆照片 证实涉案车辆的基本情况。 7、协议书、承包合同、委托书 证实范庄村委与张发金所签合同时间为1997年至2006年;范庄村委与孙永民所签合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孙永民委托李某甲与博超置业公司所签合同时间为2011年11月20日至2031年11月20日的事实。 8、桥北乡政府测量争议土地证明、照片、显示图 证实对案件争议土地测量的事实。 9、孙永强、孙某子病历 证实孙永强、孙某子受伤后到医院抢救的事实。 10、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 证实搜查范金顺厂里焊制钢管的地方并扣押相关物证的情况。 12、随案移交物品清单 证实随案移交的物品的情况。 13、出警证明 证实公安机关出警的情况。 14、协议书、交收款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