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范某甲、范庆力、范某己属自首,被告人孙文战、孙保全、范玉文、范玉富属从犯,且被告人范某甲、范庆力、范某己、范玉文、范玉富犯罪后,已自愿和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告人李某甲、范某甲、孙文战、孙保全、范庆力、范某己、范玉文、范玉富的行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玉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2016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范玉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孙永民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2016年4月21日止。) 四、被告人范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年。) 五、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年。) 六、被告人范恒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 七、被告人李西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八、被告人范刘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九、被告人范建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十、被告人李石坡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十一、被告人范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曰止。) 十二、被告人孙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5日起2014年10月4日止。) 十三、被告人孙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十四、被告人范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十五、被告人孙某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十六、被告人孙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5日止。) 十七、被告人李某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曰。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 十八、被告人孙文战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十九、被告人范伟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 二十、被告人孙伟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 二十一、被告人范玉富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二十二、被告人孙成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 二十三、被告人范玉文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二十四、被告人孙双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 二十五、被告人范某丁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二十六、被告人孙保全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二十七、被告人范大中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二十八、被告人范庆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二十九、被告人范磊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7月29日止。) 三十、被告人范某戊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4日起至2014年7月23日止。) 三十一、被告人范某己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年。) 三十二、被告人范某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