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任某某等人盗窃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北至盆王村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9、2013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黄庄学校(即任之义小学)至蔡庄村的一条南北方向的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1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86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的证言,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被告人何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0、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至许庄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20对的电缆线盗走6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47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张某某、任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乙*的证言,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1、2013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洙湖镇苏庄村学校南边,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99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7月的一天,他和张某甲、任某乙等人驾驶摩托车到上蔡县洙湖镇洙湖北边的一个村庄北边,盗窃了约300米电缆线。 、证人李丙*的证言,证明他在驻马店网通公司洙湖营业所工作。2013年6月27日上午9点多,洙湖镇苏庄小学校长苏利民给他打电话说,该村电缆线被盗了。因为当时他没有到现场,具体被盗多少米电缆线,他不知道。他打电话向该所所长张丙*汇报了情况。 、证人张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27日凌晨,上蔡县洙湖镇苏庄小学南边,被盗100对电缆线400多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992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何某某伙同他人盗窃上蔡县洙湖镇苏庄村学校南边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2、2013年8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洙湖镇张庄村至姚楼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786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丙*、王某某的证言,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3、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至三李村之间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7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644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和李某某、任某某、张某某、魏某等人在上蔡县东岸乡东岸街十字路口西侧500米处的东西路上,盗窃电缆线250米左右。 、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驾驶一辆三轮车和一辆摩托车,带着一个梯子,从上蔡县蔡沟乡林堂村向北行驶了40多分钟,到了一个集镇的西边,盗窃了200多米电缆线。 、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联通公司东岸营业所工作。2013年11月份,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至三李村100对的电缆线被盗了约700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644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等人盗窃上蔡县东岸乡东岸村至三李村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4、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韩寨乡郭楼村,将路边300对的电缆线和10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6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208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他和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在上蔡县韩寨乡郭庄村,盗窃电缆线20米左右。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他和李某某、任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上蔡县韩寨乡,在韩寨乡韩寨街十字路口南边500米处,盗窃电缆线20米左右。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他和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韩寨乡盗窃电缆线三次。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联通公司韩寨营业所工作。2013年,上蔡县韩寨乡韩寨街十字路口南边300对和100对的电缆线分别被盗了约60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2208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盗窃上蔡县韩寨乡郭楼村附近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5、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至庄户村之间的一条南北路上,将路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3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2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夜里,他和李某某、张某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在该村南边一条南北方向的路上,盗窃电缆线50米左右。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他和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等人到韩寨乡盗窃电缆线三次。其中,2013年9月份,他和张某某、何某某等人到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西边的田地里,盗窃电缆线约200米。 、被告人何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2013年的一天,他和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在上蔡县韩寨乡郭庄村,盗窃电缆线20米左右。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联通公司韩寨营业所工作。2013年,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至庄户村之间50对和100对的电缆线分别被盗了约300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鉴定物品明细表,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2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盗窃上蔡县韩寨乡张杨集村至庄户村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6、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蔡沟乡大任村与林堂村之间,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1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92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上蔡县蔡沟乡大任村与林堂村交界处盗窃了七八十米电缆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