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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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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8月上旬,在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颗粒加工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于2012年8月上旬,在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颗粒加工厂院内盗窃一台变压器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2、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附近,将被害人张*乙、邱某某油厂的一台变压器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703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邱某某、张*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05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13年12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至上蔡县塔桥乡黑翟村东面的一个纸厂院内,将纸厂的变压器内的铜芯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铜芯价值620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翟某甲、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上公(刑)勘(2013)108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05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14年7月的一天23时许,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窜到上蔡县重阳街道办事处蔡明园广场西门,将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一辆深蓝色光阳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5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了被害人李某甲。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05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祥路与丰泽路交叉口处,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此处一辆银灰色nanya牌踏板摩托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3007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了被害人梁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05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14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马楼村,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自家超市门前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自行车盗走。

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任某某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3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平舆县后刘乡孙鲍村委徐洼村,将被害人徐某某的一辆嘉陵牌三轮摩托车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三轮摩托车价值581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的三轮摩托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了被害人徐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上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3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董何村,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外的一辆森地牌电动三轮车盗走。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一起去何某某家玩,从何某某家出来的时候,看到村中间停放一辆电动三轮车。他和张某某把那辆三轮车推到村西头,把三轮车上的电瓶拿走了,后来卖了260元钱。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八九月的一天,他正在家中休息,张某某给他打电话说,在他的村中偷了一辆电动三轮车,推到村西边把三轮车电瓶拿走了。他骑着摩托车到那里,见到张某某和李某某,把摩托车交给其二人。张某某和李某某骑着他的摩托车走了。

、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证明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他听到外面有狗叫声,到大门外看到自家一辆银白色森地牌的电动三轮车不见了。随后,他在村里找了一圈,也未能找到。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盗窃被害人梁某某一辆森地牌电动三轮车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9、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任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至沟张村,将路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2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357元。

10、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西黑河村,将该村西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2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950元。

11、2013年5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董何村,将该村东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76元。

12、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长王村与翟棚村之间的南北路上,将路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3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587元。

13、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与楼李村之间的路上,将20对和5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500米,将30对和10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2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63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