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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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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3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北面通往韩寨乡的一条南北方向的水泥路上,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水泥路南侧小桥旁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

31、2014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关楼村北面通往韩寨乡的一条南北方向的水泥路上,将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水泥路南侧小桥旁的电动三轮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三轮车价值1526元。

32、2012年9至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楼李村、上项公路南侧贾庄路口处,将被害人张*甲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经评估,被盗的电动自行车价值2440元。

33、2013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塔桥街通往塔桥乡卫生院的一条南边方向水泥路上,将被害人刘*甲停放在路边卡车电瓶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卡车电瓶价值655元。

34、2013年三四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塔桥街洪河桥西头路南一照相馆门前,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盗走。

35、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已判刑)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胡庄寨村,将被害人胡某某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180元

36、2014年8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孟赵村东头,将被害人赵某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240元

37、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塔桥乡沟张村,将被害人张*乙家的两只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360元。

38、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将被害人张*丙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180元。

39、2014年7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西黑河村,将被害人李*甲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240元。

40、201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塔桥乡西黑河村,将被害人朱某某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120元。

41、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丁赵村,将被害人申某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220元。

42、2014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李*乙窜到上蔡县蔡沟乡孔庄村,将被害人张*丁家的一只土狗盗走。经评估,被盗的土狗价值2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1、8、14、16、17、23、25、29起盗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何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第8、14、21、24、26起盗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何某某未参与的几起盗窃犯罪数额,应从公诉机关指控的总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何某某认罪态度很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第16、23、24、25、33、38起盗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扣除被告人李某某未参与部分的犯罪数额,其参与盗窃数额3万元余元,属数额较大。

被告人任某某辩称,他没有参与起诉书第31起盗窃,对起诉书指控的其它犯罪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魏某辩称,他只参与了盗窃变压器的两起犯罪事实,没有参与其它盗窃事实。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8月上旬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四门闸颗粒加工厂院内,将该厂的一台宏达牌S9-50型变压器盗走。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变压器价值980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他和张某某等人盗窃了三次变压器,其中两次在塔桥乡四门闸的油厂盗窃了两次,在塔桥乡黑翟村纸厂里盗窃了一次。第一次在油厂盗窃变压器,参与人有他和张某某、张某甲、何某某等人。当时他和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张某甲家玩的时候,张某甲提议去偷变压器,他们表示同意。后来张某甲驾驶自家的三轮摩托车,带着他们到塔桥乡四门闸那个油厂,张某甲等人进去把变压器卸下来。然后他们把变压器装到车上,拉到张某甲家把变压器拆开,把里面的铜芯买了。

、同案人张某甲的供述,证明2012年的一天凌晨2时许,他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和张某某、何某某、何某某一起从何某某家出来向北再向西拐,然后顺着一条南北路向南,在路西侧一个变压器旁边停了下来。何某某爬到变压器架子上面把变压器卸下来,他把三轮车开到变压器下面,何某某慢慢地把变压器放到车厢内。他们把变压器拉到他家拆开,把铜芯和铁板卖到林堂村一个废品收购站,卖得2700多元,每人分得500元,剩余的700多元钱共同开支了。

、证人邱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8月9日早晨6点多,李*丙到他家说,塔桥乡四门闸处的颗粒加工厂内的变压器被盗了。他和李*丙一起赶到现场,看到厂里刚安装的变压器被盗了,变压器架子下面有一滩油污。

、证人李*丙、邱某甲的证言,所证明内容与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基本一致。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40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变压器一台价值9800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