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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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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泽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上述第9-13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肖国政证言,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

上述第9-13起盗窃事实,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肖国政证言,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13年8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至楼李村之间南北方向的路上,将100对、50对、20对的电缆线各盗走2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0686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8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魏某、何某某、任某乙等人在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至楼李村之间的路上,盗窃了两次电缆线:第一次盗窃的是东西方向和南北方向的电缆线,总长大约500米;过了几天,他们又将那里南北方向的电缆线盗窃了约200米。

、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到上蔡县塔桥乡南边的一个村北边,张某某和任某某爬到电线杆上剪电缆线,其他人在下面盘线,盗窃了200多米电缆线。

、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他在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工作。2013年8月19日早晨,由于客户打不通电话,经过检查,发现塔桥乡楼李村至三李村南北走向和东西走向的电缆线被盗,其中100对电缆线被盗250米,50对电缆线被盗500米,20对电缆线被盗500米,30对电缆线被盗250米。该地段电缆线被盗割了两次,每次被盗割电缆线多少米,他保留有一份底单,记录了被盗割的电缆线型号和长度。

、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证明2013年8月21日晚,上蔡县塔桥乡楼李村至三李村南北方向的线路100对、50对、20对的电缆线分别被盗走200米。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任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总价值10686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盗窃上蔡县塔桥乡三李村至楼李村之间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5、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大姬村与大邱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4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任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甲*等人的证言、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13年4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窜到上蔡县塔桥乡大邱村至大姬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30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9672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4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李某某到塔桥乡大姬村南边、赵庄村北边的田地里,盗窃了100多米电缆线。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他在上蔡县塔桥乡塔桥街北边盗窃了三次电缆线,每次都是张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何某某驾驶摩托车。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2月的一天晚上,他和张某某、何某某、张某甲等人一起驾驶摩托车和三轮摩托车,到上蔡县塔桥乡大姬村与赵庄交界处,盗窃了长约200米的电缆线。

、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证明2013年4月21日晚,上蔡县塔桥乡大邱村北至大姬村拐角,被盗100对电缆线300米。

、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何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9672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任某某等人盗窃上蔡县塔桥乡大邱村至大姬村之间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7、2013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李楼村至黄泥桥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100对的电缆线盗走42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860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的一天,他和张某某、何某某、魏某等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到上蔡县塔桥乡黄泥桥村至李楼村之间的路上,盗割了约500米电缆线。

、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0月份以后,他和任某某、张某某、何某某等人一起多次到上蔡县塔桥乡盗窃电缆线,具体在塔桥街哪个方位,他记不清了。

、被告人任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蔡县塔桥乡李楼村至黄泥桥村的电缆线被盗了两次,每次被盗割电缆线多少米,他保留有一份底单,记录了被盗割的电缆线型号和长度。

、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证明2013年11月29日晚,上蔡县塔桥乡黄泥桥村东至李楼村,被盗100对电缆线420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2860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等人盗窃上蔡县塔桥乡黄泥桥村东至李楼村电缆线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18、201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某、李某某、魏某、任某某伙同他人窜到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至盆王村之间的路上,将路边50对的电缆线盗走150米。经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483元。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春季的一天,他和李某某、任某某、何某某等人在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后面(北边)两公里处的乡间柏油路上,盗窃了150米电缆线。

、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他和张某某、李某某、魏某等人到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后面(北边),盗割了150米电缆线。

、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的一天,他和张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魏某等人一起到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北面,盗窃了200多米电缆线。

、被告人何某某、任某某、李某某指认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

、证人李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至盆王村的电缆线被盗了两次,每次被盗割电缆线多少米,他保留有一份底单,记录了被盗割的电缆线型号和长度。

、上蔡县联通公司塔桥营业所出具的2013年度光路误码每日监测表,证明2013年5月1日晚,上蔡县塔桥乡葛楼村北至盆王村,被盗50对电缆线150米。

、上蔡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价证鉴(2014)127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盗的电缆线价值1483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