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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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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1.被害人熊某丙陈述,2014年9月23日下午3点30分,其锁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住处的房门后离开。晚上6点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有被撬的痕迹,用钥匙开锁时锁芯掉了出来,进屋后发现一台宏基NV47H88C型笔记本电

1.被害人熊某丙陈述,2014年9月23日下午3点30分,其锁好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住处的房门后离开。晚上6点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有被撬的痕迹,用钥匙开锁时锁芯掉了出来,进屋后发现一台宏基NV47H88C型笔记本电脑被盗。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NV47H88C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23日下午,其到某甲村中街附近一家601房间,用锥子把锁撬坏,进到房间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四十四、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余某某住处,盗窃人民币600元和一台苹果iPad2平板电脑,后将所盗电脑卖给被告人郜某某,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被盗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余某某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余某某陈述,2014年9月24日13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的家,把门窗都锁好了。14点30分左右回到家中,打开房门后发现家中有翻动的痕迹,后发现放在桌子上的苹果牌iPad2平板电脑和600元现金被盗了,就打110报案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iPad2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章拴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已发还余某某600元。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在案证实。

5.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其到丙村一栋楼四楼一个房间,用随身携带的十字形锥子把门锁撬开,将房间桌子上一个小钱包内的600元和一个白色的ipad平板电脑盗走,后将平板电脑卖给了刘某。被告人郜某某对从被告人赵章拴处收购盗窃的电脑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一致。

四十五、2014年9月24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丙村入户盗窃被害人杨某乙的一部华为荣耀3c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杨某乙。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乙陈述,2014年9月24日12点50分左右,其回家发现华为牌荣耀手机被盗。在监控中看到了嫌疑人是一名40岁左右、体型较瘦的中年男子。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华为荣耀3c才手机价值人民币64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案发后,涉案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杨某乙。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赃物照片予以证实。

5.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24日,其在丙村一栋楼的3楼,看见一个房间的门没有关,一名女子正坐在桌子旁玩电脑,背对着房门,其就趁那名女子不注意,伸手把靠近房门的床头上的手机拿走了。

本案综合证据:

1.证人闫某甲的证言证实其从赵章拴处陆陆续续收购了五台笔记本电脑和六台平板电脑。

2.证人闫某乙的证言证实赵章拴往家里拿过手表、首饰、笔记本等物。

3.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锥子三把、卡片一张。有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在案证实。

4.涉案监控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赵章拴实施盗窃的现场。

5.被告人赵章拴与郜某某手机号之间的通话记录证实赵章拴作案之后与郜某某联系的事实。

6.刑事判决书证实赵章拴曾因盗窃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事实。

7.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并证实郜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

8.到案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章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章拴犯盗窃罪,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赵章拴针对本案指控盗窃次数提出的异议,经查,公安机关指控的45起盗窃事实,有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印证一致,且有辨认作案地点笔录及照片、同案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佐证,故被告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赵章拴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被告人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赵章拴系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赵章拴多次入户盗窃,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被告人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赵章拴、郜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章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郜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2015年9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三、涉案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六万四千零八十元依法追缴后分别发还被害人董某某二千五百五十元、王某甲二千一百元、韩某一千二百二十元、张某甲一千四百元、尹某某一千二百五十元、李甲五千二百二十元、徐某某八百元、李某甲一千七百五十元、韦某七百元、李某乙一千二百五十元、周某甲一千元、杨某甲一千二百五十元、姬某某七百五十元、徐某某一千八百元、李某丙三百元、盛某某三千七百元、王某乙一千六百元、高某三千八百元、李某丁八百元、朱某甲一千二百五十元、孙凤英一千五百元、姚某某八百元、仝某800元、李乙600元、曹某某二千零五十元元、袁某甲一千五百九十元、袁某乙一千九百六十元、夏秋芳一千元、王某三千一百元、宋某某二千一百元、熊某甲一百五十元、李某戊一千五百元、王某某六百五十元、闫某五百元、张某乙一千八百元、刘某某一千八百元、朱某丙二千二百四十元、王某丙一千五百元、周某乙二佰元、熊某乙四百元、熊某丙一千二百五十元、余某某二千一百元。

四、被告人赵章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没收。

五、扣押在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邱 红

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

人民陪审员  丁文凤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娄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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