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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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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3)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村西头靠近花园路向南的一个胡同里面,用随身带的塑料卡片将一栋楼五楼一个房间房门捅开,将房间内床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村西头靠近花园路向南的一个胡同里面,用随身带的塑料卡片将一栋楼五楼一个房间房门捅开,将房间内床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十二、2014年7月15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223号,撬门进入705室被害人杨某甲住处,盗窃一台戴尔INS14VD-556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杨某甲陈述,2014年7月15日早上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甲村住处,将门窗反锁。19时30分回来,发现门锁被撬,屋内被翻,放在卧室的一台戴尔INS14VD-556型笔记本电脑被盗,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INS14VD-556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一天上午,其到某甲村北边一点靠近垃圾场附近一个楼层较高的租房户家,用锥子把门锁撬开进到房间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十三、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某某寨村118号,撬门进入407室被害人路某住处,盗窃一枚钻戒(因无实物未估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路某陈述,2014年7月16号早上7点左右,其离开在某某寨村118号楼南楼407室租住处,将房门锁好。晚上7点左右回到住处,发现房门被撬,放在屋内衣柜里的一枚上海老庙黄金牌钻戒被盗,就打110报警。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一天,其到某某寨村东头向北的一个胡同里面的一栋楼四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个房间门锁撬开,从屋里衣柜里面偷了一枚戒指,后卖给路边回收黄金的男子,该男子说不是纯金的,给了其150元。

十四、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己庄村85号,捅门进入607室被害人姬某某住处,盗窃一台海尔R410U-B94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姬某某陈述,2014年7月11号10点左右,其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己庄的住处门锁好后离开。7月17日0时回到住处,发现门锁被撬开,放在屋内桌子上的一台海尔R410U-B940型笔记本电脑被盗,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海尔R410U-B94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一天上午,其在己庄最西边快出村庄的一个偏僻的胡同内,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插进门缝中,将一家房门捅开,把房间内桌子上放的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十五、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42号,撬门进入307室被害人徐某某住处,盗窃一台戴尔3518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4年7月18日早上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晚上8点左右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家里被翻的很乱,被盗一台戴尔3518型笔记本电脑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3518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戊砦村中街西边一点,用锥子把三楼一家门锁撬开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十六、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24号,撬门进入602室被害人李某丙住处,盗窃人民币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丙陈述,2014年7月18日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的家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晚上7时许回到家中时,发现门锁被撬,放在床上黑色斜挎包中的300元现金被盗。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戊砦村中街西边一点,用锥子把门锁撬开有五六家,当天偷的现金大概有1000多元。

十七、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42号,撬门进入603室被害人盛某某住处,盗窃一台惠普G6-2146TX型笔记本电脑和人民币500元,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盛某某陈述,2014年7月18日上午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42号603室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晚上7点左右回到家中时,发现房门虚掩着,锁被撬坏,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惠普G6-2146TX型笔记本电脑和500元现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G6-2146T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2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戊砦村中街西边,用锥子把一栋楼六楼一家门锁撬开,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和现金,后将电脑销赃。

十八、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乙住处,盗窃人民币1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乙陈述,2014年7月17日晚上9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42号609室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门窗。7月18日下午6点左右下班回到家中,发现家里有被翻动的痕迹,经检查后发现放在桌子第一个抽屉里钱包中的1600元现金被盗。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的一天,其在戊砦村中街西边一点,用锥子把门锁撬开有五六家,偷的现金大概有1000多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