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十九、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VPCEH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二台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

十九、2014年7月21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高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VPCEH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二台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被盗索尼VPCEH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高某某陈述,2014年7月21日早上7点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乙村的门,出门前锁好了门窗。晚上10时许其回到住处,开门时感觉门锁不对劲,开门后发现被盗一台黑色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粉色索尼牌VPCEH300C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G40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800元,索尼VPCEH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的一条街里面,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栋楼5楼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内一个衣柜里面的一台黑色和一台粉红色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222号,撬门进入403室被害人李某丁住处,对其一台华硕X201L1009E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丁陈述,2014年7月22日早上7点半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住处去上班,因为门锁坏了就没锁门。下午6点40分左右回到家中时,发现门是开着的并且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华硕X201L1009E型笔记本电脑。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华硕X201L1009E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靠近垃圾场附近东边一点,撬开了六七家门,当天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一、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222号,撬门进入604室被害人刘某住处,盗窃一块CITIZEN男表,一块CASIO女表。经鉴定,被盗CITIZEN男表价值人民币1800元,被盗CASIO女表价值56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4年7月22日7点30分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住处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下午6时许其妻子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撬,经查看后发现被盗一块卡西欧女款手表和一块西铁城男款手表。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CITIZEN男表价值人民币1800元,CASIO女表价值56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赵章拴处扣押CITIZEN男式手表一块和CASIO女式手表一块,已发还被害人刘某。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在案证实。

5.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靠近垃圾场附近东边一点,撬开一家门,偷了两块手表。

二十二、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朱某甲住处,盗窃一台华硕X84EI235HR-SL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甲陈述,2014年7月22日上午8时20分许,其将门窗锁好后就离开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住处去上班。18时40分许下班回到家后,发现门锁被撬,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华硕X84EI235HR-SL型笔记本电脑。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华硕X84EI235HR-SL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靠近垃圾场附近东边一点,撬开了六七家房门,当天偷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三、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222号,撬门进入607室被害人孙某某住处,盗窃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2014年7月21日5点半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出门上班,走前锁好了门。7月22日下午4点左右回到家中,发现门锁被撬,进屋查看后发现放在屋子东北角桌子第一个抽屉中钱包内的1500元现金被盗,就报警了。其查看住处附近监控,看到了嫌疑人是一名50岁左右、身材较瘦的中年男子。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靠近垃圾场附近东边一点,撬了六七家房门,当天偷了1000多元现金。

二十四、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159号,捅门进入404室被害人姚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Z460型笔记本电脑、一部海尔W820型手机,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联想Z46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海尔W820型手机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陈述,2014年7月24日早上6点40分左右,其离开所租住的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159号楼404房间,下午6点15分左右回到住处,开锁时发现有异常,进到屋内后发现屋内被翻,被盗了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海尔W820型手机,就打110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Z46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海尔W820型手机价值3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其在某某寨村里面靠西的位置,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栋楼四楼一间房门锁撬开,将房间内的一台黑色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五、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159号,撬门进入704室被害人仝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G470A-ITH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