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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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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三十一、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S3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戴尔灵越R14-N4110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S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

三十一、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S3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戴尔灵越R14-N4110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S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被盗戴尔灵越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8月5日9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的家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晚上9点左右下班回到家中,发现门被撬了,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宏基牌S3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戴尔灵越R14-N4110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S3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戴尔灵越R14-N411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0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到戊砦村中街最西边靠北的一栋楼内,偷了两家,偷到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三十二、2014年8月5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150号,撬门进入606室被害人宋某某住处,盗窃一台联想thinkpadE431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联想thinkpadE43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宋某某陈述,2014年8月5日7时许,其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处的房门锁好后外出上班,晚上22时许下班回到住处后,发现家门被人撞开,经核实,放在家中的一台联想牌thinkpadE431型黑色笔记本电脑被盗,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thinkpadE43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到戊砦村中街最西边靠北的一栋楼内,偷了两家,偷到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三十三、2014年8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捅门进入被害人熊某甲住处,盗窃一台惠普FS302AA型笔记本电脑及首饰若干(因无实物未估价),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惠普FS302AA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熊某甲陈述,2014年8月12日早上6点50分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去上班,走前关好门但没有反锁。8月13日晚上7点50分左右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一台惠普FS302AA型笔记本电脑及黄金戒指、黄金耳坠、黄金项链等首饰,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FS302AA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大约11点多,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村里北大街靠近村里中间位置的一栋楼房3楼,看到一户住户的门缝比较宽,就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插进门缝中将锁捅开,将房间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和床上一个挎包里面的首饰盒内的金戒指、金项链、金耳坠等物品偷走。后将电脑销赃。金首饰卖给郑州市黄河路与南阳路交叉口东北角,一个高价回收黄金的男子,卖了3100元。

三十四、2014年8月17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戊住处,盗窃一台惠普6930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联想J47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该所盗两台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惠普6930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联想J47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戊陈述,2014年8月17日其下班回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丙村的住处,发现门锁被破坏,被盗一台惠普牌6930P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联想J470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6930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联想J47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乙村西头的一条街里面一栋楼的6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内床上两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三十五、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大铺224号,撬门进入403室被害人王某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一部中兴V889型手机,后将所盗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被盗中兴V889型手机价值3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某陈述,2014年8月18日早上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14时许其到家门口时,发现门是虚掩着的,门锁被撬坏,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黑色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和一部黑色中兴V889手机,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元,中兴V889型手机价值3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用锥子撬了四五家门,当天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和一部手机,后将电脑销赃,将手机卖给豫泰商城门口回收手机的人了。

三十六、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闫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5741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宏基57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闫某陈述,2014年8月18日早上8时许,其女朋友最后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下午4时许,其回到了家中,发现门锁被撬坏,被盗一台宏基5741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57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用锥子撬了四五家门,当天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三十七、2014年8月18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某甲村撬门进入被害人张某乙住处盗窃一台宏基4750G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4750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4年8月18日19时40分许,其回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住处,发现房门被打开,门锁被损坏,进屋后发现桌子的抽屉里被翻动过,被盗一台宏基4750G型的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4750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中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用锥子撬了四五家门,当天偷了三台笔记本,后将电脑销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