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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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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7)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三十八、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119号,捅门进入711室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盗窃一台戴尔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并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戴尔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三十八、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119号,捅门进入711室被害人刘某某住处,盗窃一台戴尔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并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戴尔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4年8月27日早上7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门窗。下午5点左右回到家中时,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经检查后发现被盗一台戴尔牌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灵越15R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8月下旬一天,其在某甲村用卡片捅开一栋楼七楼一家房门,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三十九、2014年8月31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朱某乙住处,盗窃一台戴尔INS14VD-4516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戴尔INS14VD-4516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4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某乙陈述,2014年8月31日早上9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475号702室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门窗。晚上11时许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被撬坏,屋内有被翻动痕迹,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戴尔INS14VD-4516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INS14VD-4516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24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初一天,其在丙村中街往西走了大概三百米路北一个楼里面,用锥子撬开七楼一家房门,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四十、2014年9月1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王某丙住处,盗窃一台戴尔灵越INS15CD-1328B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戴尔灵越INS15CD-1328B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14年9月1日早上7时许,其离开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乙村的家去上班,走时锁好了门窗。晚上8点20分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房门虚掩并且门锁被撬,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戴尔灵越INS15CD-1328B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灵越INS15CD-1328B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5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乙村东头靠近东风渠的一条街里面,用随身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栋楼3楼一房间房门,将房间床上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买了。

四十一、2014年9月5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周某乙住处,盗窃一台宏基453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453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乙陈述,2014年9月5日早上9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的家出门办事,出门前锁好了门窗。中午12点30分左右回到家中时,发现屋内有翻动的痕迹,经检查发现被盗一台宏基4530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453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初一天上午,其在丙村西南角一栋楼里面,用锥子撬开五楼一家租房户,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买了。

四十二、2014年9月22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熊某乙住处,盗窃一台联想M5400AT-IFI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给被告人郜某某,郜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仍以600元收购。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已发还被害人熊某乙60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熊某乙陈述,2014年9月22日早上7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乙住处去上班,出门前锁好门窗。晚上7点半左右回到家时,发现门锁被撬,经检查发现被盗联想M5400AT-IFI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二被告人相互之间亦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M5400AT-IFI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案发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赵章拴处扣押人民币1200元,已发还熊某乙600元。有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在案证实。

5.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9月一天上午11时左右,其到某乙村中心大街西头向南的一条街里面,在一条偏僻的胡同内,在一栋楼的6楼用随身带的塑料卡片插进门缝中捅开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内桌子上放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卖给了电子大厦的刘某,卖了600元。被告人郜某某对从被告人赵章拴处收购盗窃的电脑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一致。

四十三、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撬门进被害人熊某丙住处,盗窃一台宏基NV47H88C型笔记本电脑,并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宏基NV47H88C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