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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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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5)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1.被害人仝某某陈述,2014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159号704室的住处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下午6点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被撬,进屋查看后发现被盗一台联想G470A-ITH型笔记本电脑

1.被害人仝某某陈述,2014年7月24日上午8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159号704室的住处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下午6点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被撬,进屋查看后发现被盗一台联想G470A-ITH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G470A-ITH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其在某某寨村里面靠西的位置,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栋楼7楼的一间房门锁撬开,将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六、2014年7月24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5号,捅门进入702室被害人李乙住处,盗窃一台惠普CQ-41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乙陈述,2014年7月2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其离开其在某某寨村西头一栋楼某房间租房处,晚上20时10分许回到住处,发现被盗银白色惠普CQ-41型笔记本电脑一台。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CQ-41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6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一天上午,其在某某寨村里靠西的位置,用随身携带的塑料卡片将一栋楼7楼一个房间房门捅开,将房间内桌子上放的一台白色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二十七、2014年7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140号,撬门进入907室被害人曹某某住处,盗窃一台神州K480P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宏基V5471G型笔记本电脑,并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神州K480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被盗宏基V5471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2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曹某某陈述,2014年7月21日早上7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了门窗。7月25日晚上9点左右回到住处时,发现门锁被撬,进屋检查后发现被盗一台神州K480P型笔记本电脑和一台宏基V5471G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神州K480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宏基V5471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12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下午大约2点多,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甲村北大街紧挨着花园路向东的一栋楼九楼,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住户门锁撬开,把房间内桌子上和床上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二十八、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戊砦村撬门进入被害人袁某甲住处,盗窃一部iphone4S手机和一块天王牌男表。经鉴定,被盗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被盗天王牌男表价值210元。案发后,被盗手表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某甲陈述,2014年7月26日上午9点多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的家外出买纸,在上楼的时候发现一个鬼鬼祟祟的人,手里提着包还来回看,其开门时钥匙插不进去,从门缝里看到桌子上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不见了,就下楼跟着那个可疑的人,并打110报警,跟到戊砦村口看他要乘摩托车离开,就喊住了他让他把包打开,他将提包扔给其就跑了,其打开包发现有两台笔记本,一台是其的,另一台不知道是谁的。后经检查,其被盗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一块天王牌手表。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iphone4S手机价值人民币1380元,天王牌男表价值21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其到戊砦村偷了一部苹果手机和一块手表,苹果手机卖给了科技市场路边收手机的。

二十九、2014年7月26日,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110号,捅门进入703室被害人袁某乙住处,盗窃一台华硕F550LD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卖给被告人郜某某。郜某某明知是盗窃所得赃物仍予以购买。经鉴定,被盗的华硕F550LD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6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某乙陈述,2014年7月26日早上7时许,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的家去楼顶看书,走前锁好了门窗。8点半左右回到住处,发现放在桌子上的一台华硕F550LD型笔记本电脑笔记本电脑被盗,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二被告人相互之间亦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华硕F550LD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96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其到戊砦村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当天卖给了刘某(即郜某某)。被告人郜某某对从被告人赵章拴处收购盗窃的电脑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上述证据能够印证一致。

三十、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金水区某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夏秋芳住处,盗窃一台惠普G4-2221TX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惠普G4-2221T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夏秋芳陈述,2014年7月27日晚上7时许,其离开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乙村的家,出门前锁好了门窗。7月29日晚上7时许回到家时,发现门是虚掩着的,门锁被撬坏,进屋检查发现放在床上的一台惠普G4-2221TX型笔记本电脑被盗,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惠普G4-2221T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上午11点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乙村中心大街最东头的一个小胡同内,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栋楼三楼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内床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