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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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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章栓郜某某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5
摘要: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在文化路与丁砦中街路口北的一栋楼七楼,用随身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上午10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乙村,在文化路与丁砦中街路口北的一栋楼七楼,用随身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撬开一个房间房门,将房间桌子上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偷走,卖给电子大厦的老闫了。

六、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19号,撬门进入403室被害人李甲住处,盗窃一台联想Y510P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22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甲陈述,2014年7月9日12时许,其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戊砦村住处的门窗锁好后出门。20时许接到房东电话称其住处的房门被人打开,其回住处后经核实,放在家中的一台联想牌Y501P型黑色笔记本电脑被盗,房门有被撬痕迹,就报案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Y510P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22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的一天下午,其到东风路戊砦村中街西边靠南边一点的一栋楼四楼,用锥子把门锁撬开后进到房间里偷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七、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丙村349号,撬门进入503室被害人徐某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552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徐某某陈述,2014年7月9日上午8点左右,其离开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的家去上班,出门前锁好了外层的铁门,里面的木门没有锁。晚上8点10分左右回到家中,发现被盗一台宏基5520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552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一天上午,其到丙村沿着丙村中街往西走的不远靠南一点,撬开了一栋楼的四五家房门,其中在五楼三家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八、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李某甲住处,盗窃一台戴尔14V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甲陈述,2014年7月9日8时许,其将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住处的外侧房门上锁、内侧木门未上锁后外出上班。中午12时许下班回到住处,发现家中一台戴尔牌14V笔记本电脑被盗了,就报案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戴尔14V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7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一天上午,其到丙村沿着丙村中街往西走的不远靠南一点,撬开了一栋楼的四五家房门,其中在五楼三家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九、2014年7月9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丙村撬门进入被害人韦某住处,盗窃一台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韦某陈述,2014年7月9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丙村的家去上班,下午5点40分左右回到家中,发现门被撬,被盗一台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就报警了。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宏基4738G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7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初一天上午,其到丙村沿着丙村中街往西走的不远靠南一点,撬开了一栋楼的四五家房门,其中在五楼三家偷了三台笔记本电脑,后将电脑销赃。

十、2014年7月12日上午,被告人赵章拴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289号,撬门进入605室被害人李某乙住处,盗窃一台联想V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IBMR61I型笔记本电脑、一块三星移动硬盘,后将所盗物品销赃。经鉴定,被盗V470型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1000元,被盗的IBMR61I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00元,被盗三星移动硬盘价值5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4年7月12日早上8点半左右,其离开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的家去上班,走前锁好门窗。下午3时许其回到住处,开门时感觉锁有点不对劲,进门后发现被盗一台联想V47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IBMR61I型笔记本电脑和一个黑色移动硬盘。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V470型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1000元,IBMR61I型笔记本电脑价值200元,三星移动硬盘价值5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4.被告人赵章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2014年7月中旬上午11时左右,其到郑州市金水区某某寨村村西头向南的一个胡同里面,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改装的工具将一栋楼六6楼一个房间门锁撬开,把屋里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一个移动硬盘偷走,后将电脑销赃。

十一、2014年7月中旬一天,被告人赵章拴在郑州市某甲村151号,捅门进入被害人周某甲住处,盗窃一台联想Z470型笔记本电脑,后将所盗电脑销赃。经鉴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周某甲陈述,2014年7月7日晚上,其女儿把她的联想Z470型笔记本电脑放在屋内后就出去了。7月12日10点左右回来发现电脑被盗,后报警。

2.案发后,被告人赵章拴对作案地点进行了辨认,有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在案证实。

3.经估价,涉案联想Z470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有价格鉴定结论书在案证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