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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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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峰、黄娜娜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关于被告人黄娜娜及其辩护人认为,黄娜娜在杭州买房的钱是其的借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证人常某丙证实,德尔泰公司需要周转资金,经其介绍,借了王某戊300万元;证人王某戊、梦慧敏证实,王某戊出

关于被告人黄娜娜及其辩护人认为,黄娜娜在杭州买房的钱是其的借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的辩护理由,经查,证人常某丙证实,德尔泰公司需要周转资金,经其介绍,借了王某戊300万元;证人王某戊、梦慧敏证实,王某戊出借的300万元,并非为了黄娜娜在杭州买房;证人冯某某证实黄娜娜用其的中信银行卡转了150万元;证人徐某某证实,黄娜娜给其转款30.7万元;黄娜娜、徐某某、冯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证实,房款中的180.7万元来源于三家公司账户,系三家公司资金;上述证据以及POS机小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书、发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等可以与黄娜娜的供述、黄娜娜书写的自首材料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可以证实黄娜娜隐瞒集资款用途的真相,骗取投资群众180.7万元用于个人买房支出,构成集资诈骗罪。

本院认为,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通过发放传单、小礼品、显示屏宣传、业务员介绍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孙涛、张某甲、闪某某利用三家公司的名义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分别为27561.5万元、29979.3万元、30160万元、30160万元、5171万元、3153.5万元、1324.5万元、1250.5万元,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永峰、黄娜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分别为2598.5万元、180.7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集资诈骗罪。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三家公司系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本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定罪处罚。其中王永峰、黄娜娜、安庆祝、刘从达、常天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孙涛、张某甲、闪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王永峰系德尔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系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的实际负责人,黄娜娜系乐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系三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安庆祝、刘从达系三家公司的副总经理,以上四人均应当对三家公司从2013年3月21日至8月15日非法吸收的所有公众存款承担责任;常天乐系信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起担任信和公司实际控制经营,其应当对信和公司2013年4月30日至8月14日共吸收群众资金5171万元承担责任;孙涛系锦圣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明知德尔泰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在德尔泰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加盖其公司印章,帮助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对三家公司利用其提供的空白合同吸收的3153.5万元承担责任;闪某某、张某甲均系德尔泰公司的业务员,负责向投资群众介绍德尔泰公司及用款人情况,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闪某某应对其负责吸收的1250.5万元承担责任,张某甲应对其负责吸收的1324.5万元承担责任。王永峰明知2013年开始三家公司就没有偿还能力,还在2013年7月26日、8月12日两次调高支付给群众的利息,以高息为诱饵欺骗群众继续投资,且并没有将所吸收资金用于能够产生经营收益的经营活动,造成2598.5万元不能归还的后果,应对该2598.5万元承担集资诈骗罪的责任。黄娜娜隐瞒集资款用途的真相,骗取投资群众180.7万元用于个人购买房子,造成180.7万元不能归还,应对该180.7万元承担集资诈骗罪责任。黄娜娜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其用三家公司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在杭州购买房子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翻供,不能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黄娜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31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安庆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从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常天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19年9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张某甲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被告人闪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和赃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三、本案其他赃款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元成

审 判 员  张爱国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邵宝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