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永峰、黄娜娜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永峰、黄娜娜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永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损失27561.5万元事实不清;王永峰在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摸底调查后,亲自考察投资项目,才于2013年8月11日决定募集资金。王永峰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不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王永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群众损失27561.5万元事实不清;王永峰在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摸底调查后,亲自考察投资项目,才于2013年8月11日决定募集资金。王永峰没有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构不成集资诈骗罪,且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黄娜娜认为其在公司的作用很小,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作用小;在杭州买房的钱是其借款,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辩护人对被告人黄娜娜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无异议。但认为公司的成立不是黄娜娜提议和办理的,黄娜娜也不参与公司的决策和具体管理,作用不大;黄娜娜在杭州买房使用的是借款,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如果黄娜娜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构成自首。

被告人安庆祝认为,公司决策权在王永峰,其只是打工的,并不是股东,没有犯罪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安庆祝名为副总经理,事实上在公司中无决策权,只是奉命参加公司管理,没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不应对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人刘从达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无异议,但认为其不应承担主要责任。

辩护人辩护意见是,司法鉴定意见没有充分考虑刘从达在德尔泰公司工作时间段和分管事务,未能准确计算出刘从达的涉案金额;刘从达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

被告人常天乐认为其虽然是信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起到的作用很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信和公司是王永峰的,常天乐只挣工资,没有发展一个客户,没有参与经营决策和人事管理。没有证据证明常天乐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孙涛及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孙涛在犯罪中所起作用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甲认为自己是正常工作,不知道是犯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是单位犯罪,张某甲既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只是按工作职责进行工作,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闪某某认为其不知道公司的行为是犯罪,其只是打工者。

辩护人认为闪某某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其没有犯罪故意,也不可能认识自己的工作是犯罪;司法鉴定意见认定闪某某所得佣金6.328万元不真实。

经审理查明:

一、2011年4月、6月,被告人王永峰采取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分别成立乐通公司、德尔泰公司。2012年4月份左右,王永峰从他人手中购入信和公司,并于同年7月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常天乐。乐通公司、信和公司实际由德尔泰公司统一管理,王永峰为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人;被告人黄娜娜系乐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德尔泰公司成立时起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安庆祝2011年7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2年4月份左右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刘从达2012年6月进入德尔泰公司工作,2012的12月份,任公司投资部的经理,2013年4月至案发任副总经理;被告人常天乐2012年7月起任信和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4月至案发负责信和公司业务;被告人张某甲、闪某某2011年7月至案发均任德尔泰公司投资部客户经理。

三家公司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自公司成立后,采取散发传单、发放小礼品、显示屏宣传、业务员介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投资担保为名,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吸引社会公众到三家公司存款。经鉴定,从2013年2月21日至案发,三家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0160万元,涉及群众2483人,造成群众损失29513.136万元。其中:2013年4月30日至同年8月14日,信和公司共计吸收群众存款5171万,造成群众损失5059.869万元;张某甲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324.5万元,返还利息29.908万元,造成群众损失1294.592万元,取得佣金5.564万元(已退缴);闪某某共计吸收群众存款1250.5万元,返还利息24.66万元,造成群众损失1225.84万元,取得佣金6.382万元(已退缴)。

被告人孙涛明知三家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仍在三家公司提供的空白合同上加盖锦圣公司印章,为三家公司利用锦圣公司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经鉴定:三家公司以锦圣公司为借款人共计吸收群众存款3153.5万元,造成群众损失3086.4485万元。

三家公司非法吸收的存款用于对外放款共有65笔,涉及焦作市金山蓄电池有限公司、平顶山银行开源支行等30家单位和李某丙、唐某某等17户个人。借款合同金额为24739.5万元,三家公司收回本金1459.3万元,打非办收回本金3997.9533万元,合计收回本金金额5457.2533万元;三家公司收利息3241.3438万元,打非办收到利息258.65万元,合计收回利息3499.9938万元。

自2013年8月16日三家公司案件成立追款组至今,共追回赃款4570.8251万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卢某某、梁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被害人亲笔书写的事情经过、报案材料、被调查人登记表等,主要证实被害人在三家公司投资的事实,并证实知道德尔泰公司的宣传方式有传单、门头广告、业务员在街上门口介绍等。

(二)证人证言

1、第一组证人证言,主要是公司财务人员的证言。

(1)证人尹某某证实,其是2011年7月份进入乐通公司任会计,2012年3月份进入德尔泰公司任会计至今。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册、购物袋,在纸抽上打公司的广告,在出租车上贴公司的宣传横幅,在公司门口的LED屏幕上打广告进行宣传。在公司的大厅挂王永峰和一些政府领导的合影,使公司的可信度进一步提高。公司2011年底开始出现亏损,2012年亏损加剧,2013年至今几乎没有项目,截止2013年7月底,对外放款总额有2.6亿元左右。公司调过三次息。

(2)证人林某某证实,德尔泰公司财务部窗口工作的具体流程,并证实所有客户投资资金都存入黄娜娜个人账户,客户退款的时候需要提供合同书,客户存款时发放小礼品。黄娜娜是财务部的副总,安庆祝是公司的常务副总。他们都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在公司的地位非常重要。

(3)证人杨某甲证实,公司做账分为两种,一种是内账专门供公司领导使用,主要登记的是客户投资情况,包括收了多少钱;一种是外账应付工商等相关部门检查使用,主要是一些日常费用的报销和现金流水。二者的区别在于外账里不包括客户投资情况和项目情况。黄娜娜是公司财务总监,管理着三家公司的财务,三家公司吸收的资金统一由黄娜娜管理。

(4)证人冯某某、张某乙等人证实,在财务部工作期间吸收群众资金、退还群众本金、支付利息等工作流程情况。

2、第二组证人证言,主要是公司项目部、综合部、风控部员工的证言。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