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人常某丙证实,2013年7月中旬,其记不清是王永峰还是黄娜娜问其是否有朋友有现钱,公司需要一笔资金周转,其想到王某戊有现钱,想得点高息,其和王某戊联系说德尔泰公司需要借短期资金,将他们双方的号码都给了对方。具体王某戊将300万元借给德尔泰公司,付款方式、用款期限和利率多少其都不清楚。他们在一起谈后,黄娜娜给其打电话说人家要的利率公司能够接受,公司同意借款。并且给其发过来一个她自己的建行卡号,其转发给王某戊。借款到期后,其将王某戊催款的情况告诉了黄娜娜,到公司倒闭借王某戊的钱也没还。借条应该是借款逾期后,王永峰或黄娜娜和王某戊谈过延期还款后出具的,借条时间写的是最初借款时间。 2、证人王某戊证言、报案材料、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7月18日常某丙打电话说其注册公司差300万元向其借钱,用款5天,月息5分,要求其把钱转到黄娜娜的建行账号。还款期限到后,常某丙找各种理由不还。8月21日或22日,其公司财务部员工孟某甲打电话给其说常某丙送来一张借条,是德尔泰公司出具的借条,常某丙给孟某甲说要条就这张条,不要什么都没有。其没办法只好让孟某甲把借条收下。 3、证人孟某甲证实情况同王某戊。 4、证人徐某某证实,2012年6月份,黄娜娜委托其在杭州购买房子。3013年7月17日黄娜娜往其焦作商业银行卡打了30.7万元,7月24日黄娜娜往陈某某工商银行卡上打款150万元,7月27日黄娜娜分两次在山阳建国饭店旁边的建行,用现金以其的名义往陈某某建行卡存款15万元,7月30日,黄娜娜往黄某某农行卡汇款55万元。一共是250.7万元,其支付购房款247.6318万元,多出的3.0682万元交了社保费等。 5、证人冯某某证实,2013年7月24日黄娜娜用其的中信银行卡入账150万元,同日将150万元转给陈某某工商银行杭州高新支行账户。 6、证人陈某某证实,2013年7月份,其先后向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过两次房款,共计217.6318万元。徐某某在焦作的一个朋友委托她买房,徐让她焦作的朋友往其工行卡里存了150万元,当天付款150.0318万元。二十七八号,徐某某往其建行卡里先后存5万元、10万元,说是焦作朋友支付的房款。7月30日,徐某某给其打电话说,需要杭州农行的卡号支付剩余房款,其把同事黄某某的卡号提供给徐某某,后黄某某把钱转到其农行卡里,共55万元。7月31日,其向翡翠城房地产公司付了67.6万元。徐某某说之前替她朋友垫付了在杭州交的社保费以及疏通关系的费用都是公司的钱,让其把多余的2.4万元扣掉。 (二)书证 1、黄娜娜的中信银行卡、徐某某的焦作市商业银行卡、常天乐尾号为4774的光大银行卡、冯某某的中信银行卡、陈某某的工行牡丹卡、银行卡交易明细,主要证实黄娜娜向徐某某、陈某某汇款的情况, 2、POS机小票证实,在杭州翡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房交款情况。其中,尾号9910的银行卡2013年7月17日消费30万元,尾号9319的工行卡2013年7月24日消费150.0318万元,尾号5319的农行卡2013年7月31日消费67.6万元。 3、委托书证实,2013年7月1日,黄娜娜委托徐某某购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翡翠城凌风苑4幢2单元202室的住宅,黄娜娜是实际购买人。 4、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实,黄娜娜委托徐某某在杭州买房的情况。 5、黄娜娜的中信卡、尾号的商行卡、王永峰6494的中信卡、尾号为的建行卡交易明细证实,王某戊将300万元打到黄娜娜卡中后,该300万元由三家公司使用的事实。 6、借条、转账凭条、手机短信、王某戊身份证证实,经王某戊催要,德尔泰公司于2013年7月18日给王某戊出具收条,署名王永峰,借到人民币300万元,月息4分,时间半个月,逾期按6分计付。 7、利息表、记账凭证证实,三家公司2013年7月份需支付利息555.899万元。 8、黄娜娜书写的自首材料证实,黄娜娜在杭州买的一套房产,是公司的实体投资,拍卖后退还投资客户。 9、孙某某、苏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黄娜娜书写的自首材料于2013年10月9日交到民警手中,黄娜娜于2013年7月在杭州花费200多万买房,经查情况属实。 (三)被告人黄娜娜供述,其觉得杭州不错,在那买房将来把孩子的户口落到杭州,上学方便。2013年6月底,其委托朋友徐某某在杭州买房,总房款247万余元。其分三次通过银行将房款转给徐某某,徐某某打给杭州开发商。这些钱都是财务上给其转过来的投资户的存款,其不想让公司的人知道这件事,所以这笔钱没下账。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八名被告人作案时系成年人等基本情况。 2、发破案经过证实发破案情况。 3、到案经过证实,王永峰系2013年8月16日21时许被抓获归案,黄娜娜系2013年8月17日被传唤到案,常天乐、安庆祝、刘从达系2013年8月16日被传唤到案,孙涛系2013年9月23日被传唤到案,闪某某、张某甲系2013年9月28日被传唤到案。 4、山阳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15日9时许,该局110接报案赶至现场,发现王永峰被大量投资群众堵在德尔泰公司内,无法将其带出。多次对群众做工作未果。该局杨建平、冯峰于2013年8月16日22时15分至17日0时15分在德尔泰公司办公室对王永峰讯问,直至8月29日晚才将王永峰带回公安局,并于8月30日凌晨对其执行刑事拘留。 5、搜查证、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证实,扣押本案证据情况,以及扣押江淮汽车、比亚迪汽车、陆地巡洋舰霸道各1辆。 6、德尔泰公司、乐通公司、信和公司注册成立情况的材料、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营业执照等证实,三家公司注册、变更情况。 7、德尔泰公司向焦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山阳分局的承诺书、提示牌等证实,德尔泰公司不具备集资、放贷条件。 8、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查封冻结被告人、用款企业、个人的股权、银行账户、房产、机器设备等的情况。 9、王某庚书写的借条两张及情况说明证实,焦作银河湾俱乐部于2011年6月29日向德尔泰公司借款35万元、50万元,担保人王某庚。经查找银河湾俱乐部不存在,未找到王某庚。 10、投资服务协议等、情况说明证实,2011年11月11日,黄娜娜委托瑞银公司理财50万,时间6个月。瑞银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已倒闭,法人陈刚在逃。 11、临时布控申请表证实,公安机关对冯云、王某甲实施布控措施。 12、山阳区公安分局情况说明两份证实未找到张扬、杨某乙。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均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