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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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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诗、田春全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林某甲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叶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林某乙、王延(9)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6、2014年7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田春全在被告人王延华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的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4天,被告人田春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

6、2014年7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田春全在被告人王延华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的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4天,被告人田春全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王延华从中收取场地费人民币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春全、周某甲、王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辨认笔录、证人郑某乙、徐某乙、杨某甲、徐某甲、贾某、黄某乙、陈某丙、周某丙、杨某乙、莫某、许某乙、林某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14年7月23日至31日,被告人林某甲、涂某、林某乙和李先刚(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林某乙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8号的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林某甲、涂某、林某乙和李先刚各占25%的股份,该赌场开设9天,被告人林某甲、涂某、林某乙和李先刚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涂某、林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证人张某乙、陈某丙、周某丙、莫某、杨某乙、许某乙、繆淑眉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8、2014年6月22日至26日,被告人周德彬先后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社林某丑店面内、被告人王延华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5天,被告人周德彬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5万元。其中,在被告人王延华家开设2天,被告人王延华从中收取场地费人民币600元。

9、2014年7月6日至7日,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王延华合伙在王延华家中,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2天,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王延华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

10、2014年7月8日至9日,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合伙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社林某丑店面内内,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2天,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元。

11、2014年7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合伙在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塘边社周德彬租房里内,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该赌场开设4天,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0.8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