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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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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恒诗、田春全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赵某甲犯聚众斗殴罪林某甲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叶某、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林某乙、王延(15)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9
摘要:二十、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甲、涂某、田春全、周某甲与李先刚(另案处理)的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姚某甲、田春全、姚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姚某� ⒁δ澄斓墓餐欠ㄋ萌嗣癖叶蛟⒈桓嫒艘δ

二十、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某甲、涂某、田春全、周某甲与李先刚(另案处理)的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被告人姚某甲、田春全、姚某乙、黄某甲、郑某甲、姚某丁、姚某戊的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姚某丙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田春全、林某甲、涂某、林某乙与李先刚(另案处理)共同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林某乙与汪卫(另案处理)的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六千九百元、被告人田春全、周某甲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伍万元、被告人田春全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林某甲、涂某、林某乙和李先刚(另案处理)共同非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周德彬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王延华共同非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罗某共同非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周德彬、王恒诗共同非法所得八千元、被告人王恒诗个人非法所得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薛凌汉

人民陪审员  郑宗生

人民陪审员  戴昕帆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谢怡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

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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