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撤销(2014)芗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郑某甲宣告的缓刑六个月的执行部分,与前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执行有期徒刑再执行拘役,即自2014年9月28日起至2015年9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姚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林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周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2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黄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姚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姚某丁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姚某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姚某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6年8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