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叶某等人酒后至长泰县兴泰开发区鸿鑫财富广场“聚友饭店”吃夜宵。其间,被告人林某甲欲从隔壁被害人陈某己、陈某辛等人就坐的桌子边拿走暂去洗手间的陈某庚椅子,陈某己不肯。饭店服务员见双方争抢一把椅子,便拿了一把椅子过来,双方继续吃饭喝酒。一会后,被告人林某甲欲离开,先走到陈某己边,拍其肩膀说:“我叫林某甲,是积山人”,然后林某甲、叶某等人离开饭店。随后,被告人林某甲打电话让被告人王某甲叫人到鸿鑫财富广场打架。王某甲遂打电话叫华某、姚某己等人至鸿鑫财富广场,林某甲让叶某、王某甲等人从其轿车后备箱拿出棒球棍、木棍等工具,并指认“聚友饭店”内陈某己等人。被告人叶某、王某甲等人持棍棒冲入饭店将陈某己等人围住,叶某先持棒球棍殴打陈某己头、手、背、腿等身体部位,其他人亦持棍棒殴打陈某辛、陈某庚。经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临床鉴定,陈某庚左尺骨鹰嘴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经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辛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现被告人林某甲已与被害人陈某庚、陈某辛、陈某己达成损害赔偿协议,支付了三被害人全部医疗费,并分别赔偿陈某庚人民币1万元,陈某辛、陈某己人民币各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王某甲、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现场照片、方位图、辨认笔录、协议书、收条、户籍证明、被害人陈某己、陈某辛、陈某庚的陈述、证人华某、姚某己、张某甲、周某甲、蔡某、施某、林某丁、王延华、林某戊的证言、漳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漳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临床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开设赌场 1、2014年1月19日至2月5日间,被告人林某甲、涂某、田春全、周某甲和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被告人王延华位于长泰县兴泰开发区积山村的住宅客厅内,提供麻将、桌椅、烟水饭等物品供他人以“筒子”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林某甲、涂某和李某乙各占赌场25%股份,被告人田春全和周某甲合占25%股份。该赌场前后开设15天,被告人林某甲、涂某、田春全、周某甲和李某乙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王延华从中收取场地费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田春全、涂某、周某甲、王延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证人姚某己、徐某乙、陈某丙、杨某乙、许某乙、莫某、林某己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