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黄杨玉 代理审判员 钟海坚 人民陪审员 张跃忠 hqqskdgz3g0jekukar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孙少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三条已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