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14年7月26日2时许,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预谋在海口市盗窃车辆,二人驾驶一辆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四处寻找作案目标。4时许,二人驾车窜至海口市五指山路段时,被告人冯志东见路边停有一辆车牌号为琼A*12*1的绿色江铃宝典皮卡车(经鉴定,价值33732元)便实施盗窃,被告人邱垂奇将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停在皮卡车旁边,负责接应和放风,被告人冯志东持六角螺丝和多功能钳等工具将车启动。随后,被告人冯志东驾驶窃得的皮卡车、被告人邱垂奇驾驶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逃离现场。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赵某。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7月25日17时30分许,其将一辆绿色江铃牌皮卡车停放在海口市美兰区五指山路14号南海大厦与东来羽毛球馆中间的马路旁,锁好车窗及防盗锁。2014年7月26日8时50分许,其来到南海大厦处取车时,发现皮卡车不见了。其遍寻四周未见该车后,便打电话报警。还证实被盗皮卡车的车主是海南东南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某,董某某将该车交给其管理。 2、书证 (1)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邱垂奇),证实被告人邱垂奇出生于1989年7月28日等基本身份信息。 (2)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收条,证实从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处扣押到绿色江铃宝典牌皮卡车一辆、三菱越野车车顶灯一个;并证实被盗的皮卡车系董某某所有,已退还司机赵某。 3、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市价鉴字[2014]3146号《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盗的江铃宝典牌J**021D*F皮卡车价值33732元。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概况。 5、被告人的供述 (1)冯志东的供述,供认2014年7月26日2时许,其与邱垂奇在海口碰面,其提议去偷车,邱垂奇表示同意。随后,邱垂奇驾驶其的长安奔奔汽车,其坐在副驾驶,二人从海口市道客村行驶至五指山路段时,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绿色皮卡车,便让邱垂奇将车停在那辆皮卡车旁负责接应。其从车里拿着六角螺丝刀及多功能钳下车,并走向皮卡车。其四下观察后发现该皮卡车没有报警器,就用手拉驾驶室的车门把手,车门被打开了,随后其坐上驾驶室并将六角螺丝刀插进点火开关,皮卡车便点火启动了。随后,其驾驶该辆皮卡车往丘海大道方向行驶,邱垂奇则驾驶其的长安奔奔汽车跟在其后面。行驶了一段时间后,其打电话让邱垂奇先走,在观澜湖下高速公路路口汇合。后在观澜湖高速公路出口的一条小路上,其与邱垂奇一起动手将偷来的皮卡车车牌摘下,放在皮卡车上。车牌和部分证件被其丢到南渡江里。之后其二人又上高速,各驾驶一辆车回到澄迈县城,并将偷来的皮卡车停放在南渡江旁边的一个小区里,后邱垂奇驾驶长安奔奔汽车送其回家。第二天,其与邱垂奇将偷来的皮卡车开到澄迈县和岭农场一家修理厂修理,但因修理厂没空,其二人便将车开回昆仑农场的车库旁停放。过了几天,其一个人又将该辆皮卡车开去澄迈县和岭农场的那家修理厂,并将车停放在修理厂里。2014年8月14日,其带民警到该修理厂将车开回三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