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干警在对二人作案时驾驶的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进行搜查时,从该车内搜出被告人冯志东所有的黑色美国柯尔特M1911式6mm充气式手枪一把、自制枪支一把以及9枚制式枪弹、86枚5.6mm射钉枪弹和刀具等物。经鉴定,黑色美国柯尔特M1911式6mm充气式手枪和自制枪支,均有致伤力,系枪支。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应以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被告人冯志东的刑事责任,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邱垂奇的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志东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垂奇当庭辩称,其未与冯志东结伙实施盗窃,对冯志东盗窃一事其并不知情。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7月1日,被告人冯志东驾驶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伙同“临高三”(真实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自澄迈县窜至三亚市欲盗窃机动车。2014年7月2日1时许,二人驾车行驶至三亚市胜利路附近路段时,见被害人陈某的一辆银灰色起亚福瑞迪小汽车(经鉴定,价值86119元)停放在此,便欲盗窃该车。被告人冯志东停车接应,由“临高三”直接实施盗窃。数分钟后,“临高三”将该车窃得,并驾驶窃得车辆与被告人冯志东一同逃回澄迈县。同日10时许,被告人冯志东在澄迈县一洗车场内正在清洗窃得车辆时,发现有人跟踪寻车,便返回旅馆;被害人陈某与公安干警通过车载定位系统赶到该洗车场处将被盗车辆寻获。破案后,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志东当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陈某的报案书及陈述笔录;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查询(冯志东);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冯志东的供述;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三价证刑认字[2014]677号《关于琼B*09*0起亚福瑞迪小汽车的价格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