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邱垂奇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14年7月下旬的一天,冯志东打电话问其在何处,其答称在海口,冯志东表示到海口找其。次日2时许,冯志东开着长安奔奔小汽车到海口市找其,并向其提议去偷车,其表示同意,后其二人就开着车在海口市内转。一直到当天4时许,二人开车逛到五指山路的一条小巷时,看到一辆皮卡车停在路边。那辆皮卡车没有报警器,其直接将车倒到皮卡车的副驾驶室旁边,负责放风,冯志东在车上用手拉皮卡车的车门手把,车门没锁,便被打开了,冯志东就下车将皮卡车启动。后冯志东开着偷来的皮卡车行驶在前面,其开着冯志东的长安汽车跟在后面。中途冯志东打电话让其不要跟着他,并让其从龙昆南上高速,从观澜湖出口下高速。二人开了约二十分钟,从观澜湖出口下高速,继续开了约二百米,拐进一条泥土路,二人便下车将皮卡车的前后车牌拆下,接着又开车上高速往澄迈方向走,因担心盗来的车有卫星定位追踪,便停在澄迈县江南糖厂附近的一个小区内,将车门锁好并拔掉电瓶线,后二人开奔奔汽车回澄迈。过了两天,其与冯志东去取盗窃的皮卡车时,因无法撬开车门,冯志东便拿铁锤将皮卡车驾驶室的玻璃打烂,后二人将皮卡车开到澄迈县和岭农场某修理厂更换车门锁及玻璃。 (三)2014年8月13日3时许,被告人冯志东、邱垂奇驾驶冯志东的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在三亚市寻找作案目标。二人驾车窜至荔枝沟南新农场附近时见路边停有一辆牌号为琼B*78*3红色北京吉普车(经鉴定,价值54441元)。随后,被告人邱垂奇将车停在路边,被告人冯志东下车发现该车没有安装报警器便从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取出六角螺丝刀和多功能钳将吉普车的车门锁扭坏并打开。被告人冯志东进入驾驶室,持六角螺丝刀等工具未能将车启动,其返回黑色长安奔奔车内,用手机搜索“如何不用钥匙便能启动车辆”后又返回吉普车内试图通过利用两根线短路打火启动车辆,在此过程中被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冯志东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邱垂奇被巡逻民警抓获。同日4时许,被告人冯志东在案发现场附近徘徊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处扣押了作案时驾驶的黑色长安奔奔小汽车以及作案工具钳子、螺丝刀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