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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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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8)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提取笔录及章丘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个人履历表、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岗位分工的通知等证明: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担任职务的情况,四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提取笔录及章丘市人民政府任免通知、机关工作人员登记表、个人履历表、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岗位分工的通知等证明: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解某某担任职务的情况,四人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件说明证明:被告人冯某某行贿一案系侦查发现。2010年2月20日进行初查,2014年2月21日立案侦查。章丘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在冯某某接受调查之前,已掌握其向王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行贿共计50500元。被告人冯某某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向解某某行贿购物卡8000元,价值4300元的摩托车一辆的犯罪事实。

4.被告人冯某某的户籍信息及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及之前无犯罪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冯某某为向章丘市国税局少缴纳税款而送给李元臣的现金30000元,因无证据证明李元臣利用其职务对焦守悦产生影响,不能证明李元臣、焦守悦职务之间具有相互利用性或具有稳定的、必然的工作联系,及其为冯某某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故李元臣收受冯某某所送现金30000元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受贿罪,因此,被告人冯某某的此次行为亦不构成行贿罪,此次所送的现金30000元应从犯罪事实数额中予以扣除,公诉机关指控的此部分犯罪事实不成立。被告人冯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某在立案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冯某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系被办案人员带至办案区进行调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引发的通知》,“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公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收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的规定,被告人冯某某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且其交代的犯罪事实系办案机关已掌握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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