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证人魏某某(章丘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证人李某某同事)的证言证明:2012年11月份一天早上,其和于燕本去冯某某的矿查账,当时大门关着,其与于燕本没能进去。下午,证人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到他办公室坐坐,证人李某某问及至文祖查账的事,并称与冯某某是朋友,关系挺好,让其照顾,别查碰启法,其同意,并答让冯某某抓紧弄好账目。第二天下午,在李元臣的办公室,遇到冯某某,之后冯某某离开,证人李某某从抽屉里拿出一沓钱,一共10000元钱放在办公桌上,称是冯某某送给的,表示表示意思,其怕出问题,推脱不要,证人李某某说:“不要紧,有事你往我身上推”,接着又给其一张收条,内容是“今收到退回现金贰万元整冯某某2012.11.27日”,并称:“有这张单子,等于是退给冯某某了”,其把10000元钱和收条都装在裤子口袋里。晚上,其与证人李某某、冯某某三个人在鲁宏大道张记鱼馆吃饭。后因为证人李某某来找其协调,没再去冯某某那里查账。 3.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其查看冯某某经营的粘土矿纳税申报情况,发现缴纳的税额不多,于是至现场检查,冯某某不在矿上,其未能检查,后李元臣给其打电话称冯某某是熟人,让照顾照顾少纳税,几天后,李元臣请吃饭,到饭店发现冯某某在,李元臣吃饭是塞给其2张购物卡,其未收。按规定冯某某的粘土矿应建立完备的财务账,但基本上没有账,冯某某每月申报300元税款太少,经过沟通,让冯某某每月申报额提高到2000元。 4.证人李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其个人交代材料证明:2009年9月左右,章丘市埠村国税分局的焦守悦到冯某某的矿上检查,发现账目有问题,冯某某打电话请求协调,后冯某某给其30000元钱疏通关系,其与冯某某请焦守悦吃饭时,送给焦守悦2000元购物卡,但焦守悦未收,最后冯某某补缴20000元税款,焦守悦没有再查冯某某。2012年11月份,冯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与其单位的魏某某争吵,要其帮忙协调,其同意,并给魏某某打电话称冯某某是其好兄弟,有空一起吃个饭。第二天上午其打电话让魏某某到其办公室,魏某某到后其说与冯某某是好兄弟,能放就放,后其打电话让冯某某到其办公室,冯某某来后从其包里拿出20000元钱,放在了其茶几上,接着称要上厕所出去,其和魏某某说这些钱让他拿着,魏某某拿了10000元放在他口袋里,并让其留下点,其就把剩下的10000元钱放在抽屉里,一会冯某某回来,为防止意外其让冯某某打一张收到20000元的收条,冯某某书写收条后离开。其把冯某某写的收条交给魏某某,以后魏某某没有再对冯某某进行税收评估,也没再对他的矿进行过检查。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下列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1章丘市文祖镇水河村第二粘土矿的工商登记材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明:被告人冯某某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村第二粘土矿及具有安全生产许可、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