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冯某某(原章丘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矿主)的供述证实:王某某是安监局的副局长,分管矿山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及办理安全生产手续,为与王某某处理好关系,在安全检查或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得到照顾,不让停产整顿,逢年过节时就送给王某某购物卡。2007年春节之前,送给王某某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2007年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春节及中秋季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其每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购物卡面值共计11500元。王某某在安全生产监查时,没有挑毛病,接到举报矿上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到矿上仔细检查,发现违规采煤未通报等。 (二)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原章丘市安全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安监科科长张某某搞好关系,让张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07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分十二次送给张某某购物卡,每次一张,其中2007年春节之前送的购物卡面值500元,其他均为面值1000元,以上购物卡面值共计115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为让张某某帮其隐瞒盗采煤炭的行为,在其矿区送给张某某现金4000元。2012年4月,被告人冯某某为让张某某帮忙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在张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张某某未将其盗采煤炭之事通报到地矿局。被告人冯某某向张某某共计行贿现金6000元,购物卡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原章丘市安监局非煤矿山安监科科长)的证言证实:其系安监科科长,负责章丘市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等,冯某某为与其处理好关系,以便得到照顾,逢年过节送其购物卡,2007年春节之前送给其购物卡一张,面值500元。2007年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冯某某每次送给其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送的购物卡合计11500元。2011年4月,其至冯某某的矿上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有盗采煤炭的迹象,冯某某不承认,送给其现金4000元,让其通融一下,其收下现金。2012年4月,冯某某矿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到期,冯某某找其办理,送给其现金2000元。其在工作中,照顾冯某某的粘土矿,未故意挑毛病,发现有盗采的迹象,未通报到地矿局,否则冯某某的矿会被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