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证实:张某某系章丘市安监局非煤矿山安监科的科长,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及办理安全生产手续等,为与张某某搞好关系,逢年过节就送给张某某购物卡。2007年春节送给张某某一张面值500元的购物卡。2007年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每次送给张某某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送的购物卡合计11500元。此外,2011年,张某某到矿上检查,发现采煤的痕迹,按规定违规采煤应通报到地矿局,为通融关系,其送给张某某现金4000元,张某某收下现金,未将采煤的事情通报。2012年,矿上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快到期,其让张某某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给张某某现金2000元,几个月后,安全生产许可证续期的事就办好了。 (三)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地质矿产局原矿业信访办原副主任陈某某搞好关系,让陈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于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前、2011年春节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每次送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购物卡共计5000元。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冯某某为让陈某某帮其隐瞒盗采煤炭的行为,在其经营的矿区送给陈某某现金5000元,陈某某未处理其盗采煤炭之事。被告人冯某某共向陈某某贿赂现金5000元,购物卡面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陈某某(原章丘市地质矿产局矿业信访办副主任)的证言证实:其自2010年2月任章丘市地质矿产局稽查大队副大队长,负责对章丘各矿山企业的超层越界、非法开采等进行执法检查。2010年上半年,群众举报冯某某的粘土矿非法采煤,其和稽查队的工作人员进行检查,冯某某送给其现金5000元,并请求进行照顾。此外2010年春节及春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冯某某送给其购物卡,每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因工作上其管理冯某某的粘土矿,冯某某为处理好关系,以便得到照顾,送给其现金、购物卡,粘土矿企业在开采时,难免有超层越界的非法开采行为,冯某某的矿上也存在这种现象,按规定,超层越界开采应吊销采矿证,其对冯某某进行照顾,未吊销采矿证,另外,冯某某的粘土矿不能采煤炭,其发现冯某某有盗采煤炭的痕迹,但没有对此进行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