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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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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17
摘要:2.被告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解某某在章丘市文祖镇安监所工作,2013年任文祖镇安监所所长,因其经营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经常和安监所打交道,与解某某熟悉起来。为得到照顾,于2007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

2.被告人冯某某的陈述证实:解某某在章丘市文祖镇安监所工作,2013年任文祖镇安监所所长,因其经营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经常和安监所打交道,与解某某熟悉起来。为得到照顾,于2007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其每次送给解某某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500元,于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其每次送给解某某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2007年左右,解某某骑摩托车上下班,一次喝酒回家把摩托车摔坏,其在解某某办公室聊起此事,解某某称把摩托车修一修继续骑,其称给解某某买辆新摩托车,后花费4000多元购买一辆摩托车送给解某某。其经营粘土矿期间,解某某作为安监所工作人员会不定期的到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有时会协助安监局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解某某对其给予照顾,尤其是2008年,其矿上偷着采煤,不定期检查让其很棘手,安监局、地矿局或其他领导到矿上检查时,解某某会提前通知做准备,其会抓紧掩盖安全隐患,不被发现,在经营期间,矿上未因盗采煤炭被停产过。

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冯某某送给解某某的力帆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300元。

(五)2012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了少缴税款,送给章丘市地税局绣惠中心税务所原副所长李元臣现金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冯某某(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矿主)的证言证明:2009年8月,章丘市埠村国税分局的分局长焦守悦到矿上检查,发现账目不全,要求先自查,再由稽查大队检查,其找李元臣帮忙解决,李元臣约出焦守悦吃饭疏通关系,让其拿30000元钱,其给李元臣30000元现金,后其与李元臣请焦守悦吃饭,之后焦守悦未再到矿上检查。2012年11月,分管章丘市文祖镇地税片区的于燕本、魏某某到其矿山去查账,当时其没在矿上,于燕本、魏某某离开粘土矿。之后,其给证人李某某打电话,李元臣称与魏某某、于燕本挺熟,帮其问问,当天下午4点左右,其到地税局二楼证人李某某的办公室,证人李某某称魏某某挺会查账,是局长信任的人,得花20000元钱,其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20000元放在他的办公桌上,李元臣称为以后不发生别的意外,让其打一张20000元的收到条,其书写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退回现金贰万元整冯某某2012.11.27日”,写完后其把收条交给李元臣,李元臣把钱和收条收起来,之后,其请李元臣、魏某某等人吃饭。后来魏某某和于燕本都没再到其矿上去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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