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2007年至2012年,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文祖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原所长解某某搞好关系,让解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十三次送给解某某购物卡8000元,力帆牌摩托车一辆价值4300元。 5.自2009年9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让章丘市地税局绣惠中心税务所原副所长李元臣在纳税过程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二次送给李元臣现金50000元。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冯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冯某某系初犯,表现良好,建议适用缓刑。 经法庭审理查明:自2007年至2012年9月,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证照办理以及纳税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向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非煤矿山安监科科长张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地质矿产局原矿业信访办副主任陈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文祖镇安监所原所长解某某(另案处理)、章丘市地税局绣惠中心税务所原副所长李元臣(另案处理)五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71300元,其中现金31000元,购物卡36000元,价值人民币4300元的力帆牌摩托车一辆。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某在经营章丘市文祖镇水河第二粘土矿期间,为与章丘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某某搞好关系,让王某某在日常生产、安全检查以及证照办理中,为其谋取不正当利益,其于2007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分十二次送给王某某购物卡,每次一张,其中2007年春节之前送的购物卡面值500元,其他均为面值1000元,以上购物卡面值共计1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某(原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的证言证实:其原为章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分管非煤矿山安监科的工作,对各个非煤矿山进行安全生产指导和安全监督,办理相关安全生产手续,冯某某经营的粘土矿受其管理,为与其搞好关系,在工作上得到照顾,2007年春节前,冯某某送给其面值500元的购物卡一张。2007年中秋节之前、2008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09春节及中秋季之前、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1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2012年春节及中秋节之前,冯某某每次送给其购物卡一张,面值均为1000元,其收受冯某某送的购物卡面值共计11500元。冯某某的粘土矿安全生产条件不可能全部达标,其在安全检查时,没有挑毛病,没有因安全问题暂扣冯某某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也未让粘土矿停工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