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被害人黄某乙陈述,证实2013年4月份,他通过尤某介绍认识了杨剑文,杨剑文说要与他及尤某合作做省道206线安溪官桥至龙门公路工程,并商定由杨剑文出资55%,他和尤某各出资22.5%,该工程第一期要出资40万元,应于4月20日前付清;杨剑文没有钱,便与尤某约定,由杨剑文出资5万元,余款17万元由杨剑文以1.8%利息向尤某借;他应当出资的9万元,已经汇到尤某的银行卡上;2013年4月18日,杨剑文拿了5万元给尤某,尤某通过其妻子的账户转账40万元到杨剑文的建设银行账户上,后来尤某便无法联系到杨剑文等事实。 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4月18日8时许,杨剑文到她家经营的茶店内,找她丈夫尤某讨论投资工程的事情,她丈夫尤某决定和杨剑文投资工程,并用她的农村信用社账号(×××2821)转账40万到杨剑文的建设银行账户上(×××5475),当时是在她们茶店内通过网银转账的。当日17时许,她们就联系不上杨剑文等事实。 4、证人林某(系福建建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负责人)的证言,证实该公司当时做安溪新建206线官桥至龙门段工程,许某甲和杨剑文于2013年3月份找他商谈分包桥梁工程事宜,2013年3月30日,该公司与杨剑文签订合同,约定杨剑文须于合同签订7日内缴纳30万元保证金;后来,由于杨剑文等人没有缴纳,该公司便解除合约等事实。 5、证人陈某甲(系福建省建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采购员)的证言,证实他代表建润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供建润公司与杨剑文签订的施工合同、建润公司与许某甲签订的施工合同以及建润公司发给杨剑文的合同解除通知书,情况说明,许某甲缴纳保证金收据,以及公司邮寄给杨剑文的邮寄回执等事实。 6、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30日,经他介绍,杨剑文和福建省建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承包安溪206线工程;2013年4月中旬,他和杨剑文找尤某、黄某乙商谈后决定合作,尤某要求杨剑文拿5万元出来表示诚意,他凑了46000元给杨剑文,杨剑文自己凑了4000元,总共5万元;之后,他和杨剑文到尤某那里拿钱,在路上,杨剑文收到尤某发来的信息说40万已经转到杨剑文的账户上;他们一起到安溪项目部,杨剑文本来是要去交押金的,后来就跑掉了,他和尤某等人就联系不上杨剑文了;杨剑文在该工程上落实了临时租房,叫了几个管理人员;杨剑文跑掉后,他和朋友许万利决定接受这个工地,他们以福建省福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福建省建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签约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