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同案犯吴剑阳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日,经“神龟”联系,他和吴为艺到丰州环山村一水库边一座二层的楼房的一处生产假烟窝点,受雇为其望风,一直到10月22日今天被查获为止;该窝点的老板是“神龟”和“眼镜”,吴奕煌还有一个合作者叫黄国栋(东),因为当时安装机台时,黄国栋与“神龟”都在现场帮忙,黄国栋还运送千斤顶等工具到现场来,后来开始生产卷烟时,黄国栋与吴奕煌又多次在夜间去到生产现场;黄国东几乎是与吴奕煌在一起的,黄国东、吴奕煌在夜间会到现场来巡视一下;安装机台时,他和吴奕煌、许天波、黄国东都在场;该窝点的地是水库岸边那户人家的房东提供的,他们都称呼其“东星”(经辨认系被告人黄东星),其将养鸡场的一处鸡舍出租给吴奕煌、许天波等事实。 26、同案犯吴志福的供述,证实2013年10月20日,他岳父黄东星打电话叫他去帮忙,次日中午,他到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琦自然村捻田水库边,才知道那边在制造假烟,一个高高瘦瘦的男子(自称是老板)叫他负责大棚前面,帮忙打扫卫生,并看路,如果有陌生人进入,要通知里面生产的人,他们三个看路的人一天分成三班;当时生产假烟的场所,有一半是黄东星的,另一半是建成的,黄东星的鸡圈是放置卷烟机台的,黄东星应该知道里面在生产假烟;大约2013年9月底,有个叫建成的男子来到水库边找到黄东星,说有人要租用水库边的山坡地,后建成打电话叫来四个男子,其中一名35岁左右的男子及“神龟”与黄东星谈租地及鸡舍的事,事后,黄东星告诉他每月租金12000元,地有一部分是建成的,所以要分给建成一部分,黄东星知道是生产假烟等事实。 27、同案人颜某丁的供述,证实2013年的9月底左右,他和吴尾刚去捻田水库找黄东星商谈租用加工厂用地问题,黄东星当场同意吴尾刚将工厂搬到捻田水库顶的养鸡场,几天后,颜某乙将机台运载至水库黄东星养鸡场边的一处工棚里,吴尾刚等人将机台安装的工棚在黄东星养鸡场旁边的一个空地上,该空地就在黄东星住宅后约3至5米的距离,工人的住宿工棚搭建在水库边的山坡上,发电机就安装在养鸡场的工棚前路边;生产卷烟的工棚用地属于黄东星承包水库的范围,工人住的宿舍是搭建在水库边的山坡地上,这个地属于赤崎角落村民所有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