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证人陈某的证言(南安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证实2013年10月22日,南安市烟草专卖局及南安市打假办人员在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边一座简易工棚内查获违法烟草专卖品若干和若干生产单据,抓获8名涉案人员等事实。 9、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他同号房的吴为艺系因生产假烟被抓,吴为艺告诉他生产假烟的真正老板是黄东东等事实。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黄国东辨认,确认被告人黄东星系养鸡场的主人;经被告人黄东星辨认,确认被告人黄国东就是其笔录中的“栋啊”,确认颜某丁的身份;经同案犯许天波辨认,确认被告人黄东星系提供生产卷烟窝点场所的男子,确认被告人黄国东的身份;经同案犯张喆辨认,确认黄东星就是为该制假窝点提供场地的房东。经同案犯吴剑阳辨认,确认被告人黄国东的身份;确认黄东星就是为该制假窝点提供场地的房东;经同案犯吴志福辨认,确认被告人黄东星就是为该假烟生产窝点提供场所的男子;经同案犯吴为艺辨认,确认被告人被告人黄国东的身份;确认黄东星就是为该制假窝点提供场地的房东;经证人颜某丁辨认,确认被告人黄东星的身份;经证人朱某甲、周某、何某分别辨认,确认黄东星就是提供场地的厝主。 11、福建省南安市烟草专卖局立案报告表、检查(勘验)笔录及照片、过磅单、作案工具(手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涉案物品核价表、案件移送函、移送财物清单,证实南安市烟草专卖局会同有关部门查获制作假烟窝点,扣押烟草专卖品、作案工具及案发现场概况。 12、现场照片、现场草图,证实案发现场概况。 13、生产记录单据,证实南安市烟草专卖局和南安市打假办当场查获被告人张喆保管的该窝点在2013年10月19日至21日的生产单据29张及单据记录生产假烟的数量等事实。 1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9月16日,户名为黄国东(帐号×××7403)的建设银行卡通过ATM转账人民币42000到许天波的银行账户(帐号×××8851)的事实。 15、承包念田水库协议书,证实2007年9月5日,黄国煌与杏田自然村签订念田水库承包协议,承包年限20年。 16、租地协议,证实颜某乙与许天波于2013年7月18日签订租地协议,将位于环山村赤崎5号的土地(面积5亩)租给许天波使用,年租金25000元等事实。 17、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证实被查获的云烟、利群、玉溪、七匹狼、牡丹、哈德门、SHUANGXI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散支未命名的烟支为伪劣卷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