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国东辩称,他没有投资该制假窝点,不是合伙人,8万元是吴奕煌向他借款;因为他自己有载砂石子需要望风,吴奕煌等人有几次打电话问他有没有抓车。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国东是主犯,没有客观事实,不能成立。理由:被告人黄国东在不知道吴奕煌生产假烟的情况下借给吴奕煌8万元,该款并非投资款,要回的25000元是还款,而不是分红,被告人黄国东不是专门负责看路的,只是偶尔协助望风,应认定为从犯。 被告人黄东星辩称,制假窝点所在的山坡地和鸡舍不是他提供的,他只是收了路面磨损赔偿费。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吴奕煌、许天波向被告人黄东星租用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养鸡场的鸡舍、水库岸边的山坡地,证据不足,不能成立;被告人黄东星只是利用运输机台及假烟的车辆需要经过其修建的水泥路会造成路面破损为由向许天波等人收取水泥路修补费用,是从犯,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涉案烟草专卖品案发时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应当对黄东星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中旬,被告人黄国东与吴奕煌(另案处理)、“眼镜”(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在被告人黄东星等人提供的位于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养鸡场的鸡舍、水库岸边的山坡地,雇佣许天波(已判决),并与许天波共同组织、雇佣张喆、吴剑阳、吴为艺、吴志福(均已判决)及朱某甲、朱某乙、周某、何某等工人平整山地、搭建工棚、购置、安装生产卷烟设备及守路望风,制售各种品牌伪劣假卷烟。期间,被告人黄国东还负责守路望风,为运载卷烟原材料的车辆打探路况等工作。 2013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查获该窝点,当场查获散支卷烟146箱、烟丝95袋、滤嘴棒19件、盘纸135盘、水松纸42盘、YJ14-22卷烟机组1台套、生产单据29张及作案工具白色丰田车(套牌车)1部、手机4部,并当场抓获同案犯张喆、吴志福、吴为艺、吴剑阳等人。当场查获的生产单据记载,该窝点于2013年10月19日至21日生产了哈德门(精品)散支卷烟533斤、南京(绿)散支卷烟212斤、七匹狼(蓝)散支卷烟345斤、阿诗玛(软)散支卷烟177斤、白沙(软)散支卷烟914斤、石狮(软富健)散支卷烟1807斤、石狮(沉香)散支卷烟514斤、云烟(紫)散支卷烟1173斤、云烟(软珍品)散支卷烟438斤、利群(新版)散支卷烟645斤、红双喜(软)散支卷烟648斤、双喜(硬经典1906)散支卷烟189斤、牡丹(软)散支卷烟1048斤、七匹狼(古田)散支卷烟280斤、红塔山(硬经典)散支卷烟223斤、七匹狼(白)散支卷烟165斤、红河(软88)散支卷烟189斤、玉溪(软)散支卷烟632斤、芙蓉王(硬)散支卷烟740斤、恭贺新禧(硬)散支卷烟209斤(上述散支卷烟均已载出该窝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