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该批卷烟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按照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出具的价格计算,被查获的该批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206502.65元(不含烟草专用机械);该窝点自2013年10月19日至21日所生产的散支卷烟价值人民币1949105.5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她经一名云霄男子介绍,到该工棚工作;厝主(经辨认系被告人黄东星)带领管理员“阿张”及他们去平整土地、搭建工棚,厝主知道她们在做假烟,因为厝主有到卷烟现场看她们卷烟等事实。 2、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9月28日,她受一个云霄男子雇佣,到泉州做“散工”,从10月1日开始生产假烟;是水库边那户人家的男主人(经辨认系被告人黄东星)提供生产假烟的场所的,在搭建工棚和生产卷烟期间,厝主有到现场看她们做卷烟等事实。 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该窝点于2013年10月初开始生产假烟,厝主(经辨认系被告人黄东星)明知该窝点是为制造假烟仍提供场所等事实。 4、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南安市丰州镇环山村赤崎捻田水库由黄东星承包,由他管理,他在水库边养鸡,该水库边岸地都是黄东星的承包范围等事实。 5、证人颜某甲的证言,证实捻田水库是2007年9月以每年人民币1000元承包给黄东星,当时是由黄东星的外甥黄国煌与他们签约的,水库由黄东星经营管理;水库承包的范围面积为水库的库容面积以外的山坡地,还有水库坝顶的一座房屋一层及一处平地(属于水库的附属地),后由黄东星搭建养鸡舍等事实。 6、证人颜某乙的证言,证实丰州金山村一个叫“尾刚”的男子跟一个叫“神龟”的男子向他父亲颜某丙租用赤崎的旧房子,年租金人民币25000元,租房合约由他代签;水库养鸡场那块地是黄东星承包的,养鸡场跟安装机台的工棚就在黄东星居住的房屋后,养鸡棚是黄东星在养鸡,当时在卸机台及发电机时,黄东星也在现场等事实。 7、证人颜某丙的证言,证实2013年7月间,他将环山村赤崎5号的民宅出租给两名男子,年租金人民币25000元等事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