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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浦刑初字第84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84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于某。 辩护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黄浦刑初字第842号

公诉机关某院。

被告人于某。

辩护人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及辩护人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13年5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于某经事先约定,在本市闵行区某天桥下的书报亭碰面,将一小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购毒人员朱某,后被民警人赃俱获。

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一包白色晶体净重5克,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庭审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证人朱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余某、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打浦桥派出所的抓获经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相关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于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刑事处罚。被告人于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5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应当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刘艳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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