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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9年3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07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
(2013)金刑初字第7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9年3月1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2007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某,男。2013年7月10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本区漕泾镇张家厍某虾塘民房、漕泾镇某房子、漕泾镇某村1004号开设赌场十余场,每场参赌人员十余人至二十余人不等,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郑某某受雇为赌场望风十余场,非法获利人民币约2,000元。
  被告人郑某某于庭前向本院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郑某、章某的供述,证人邱某某、张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本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舒平锋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