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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书坊乡某村某号。201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
(2013)松刑初字第12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黄某,男,1977年8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书坊乡某村某号。2010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0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玉明,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5日至3月1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在本区石湖荡镇李塔街某号开设“上海某劳务服务部”,以虚假招工信息骗取被害人刘某、刘某某、唐某等73人的中介费共计人民币27,000余元。

2013年4月26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刘某某、唐某、郭某、丁某、汤某、应某、罗某、王某、余某、周某、郑某、杨某、李某、周某、陈某某、陈某、冉某、吴某、刘某、李某、冉某某、杨某、林某、金某、包某、张某、江某、朱某、苏某、邓某、田某、闫某、张某某、吕某、李某、代某、代某某、钱某、刘某、王某、李某、袁某、牛某、牛某某、肖某、胡某、李某、王某、王某、江某、吴某、张某、时某、杨某、刘某、魏某、陈某、晏某、刘某、张某、张某、蔡某、吕某、严某、孙某、李某、何某、周某、孙某、朱某、毕某、张某的陈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证人龙某、王某、向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及移送清单,收款、收据,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三百元,发还被害人杨某。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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