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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
(2013)浦刑初字第321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茅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小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起,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某某区某某镇某某村某某宅47号二楼开设棋牌室,并提供赌具供他人以“二八杠”形式赌博且抽头渔利。2013年5月14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及参赌人员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龚某、汤某、黄某等20余人(均已另行处理),当场查获赌资、赌具等物。
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鲜某某、刘某、付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饶某某、刘某某、刘某某、刘某某、龚某、汤某、黄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案发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茅某某、刘某某均因犯罪被判过刑、因赌博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茅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茅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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