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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43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11
(2013)杭萧刑初字第1430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单燕虹,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琳、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单燕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1年12月,杭州市萧山区所前镇人民政府拟发放2011年度 “所前镇机关人员绩效考核、所前镇机关人员有关考核、所前镇机关联村人员考核’’三项奖金(简称考核奖),合计人民币609880元。由镇财办拟定三份空白清单,经审批后,被告人顾某某于当年12月将上述三份空白清单(复印件)登记为现金支出业务,并报送会计入帐;同年12月30日被告人顾某某开具二份合计金额为人民币600000元的现金支票从所前镇人民政府结算帐户内将该考核奖支取,同日将该款暂存于其开设在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某某支行(卡号为622858019900626XXXX)的个人帐户内,以待发放。2012年1月,被告人顾某某将该考核奖发放完毕后,在未将经领款人签字确认的609880元的明细发放清单(原件)与先前已入帐的空白明细发放清单(复印件)进行替换的情况下,于当月将该发放考核奖的业务,再次在现金日记帐中登记为现金支出,并报送会计入帐,从而造成609880元溢款。后被告人顾某某在结报财务1、2两月帐目之际,明知该溢款系上述奖金重复报销所得,却隐瞒不报,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开具现金支票转移资金、销除帐面现金溢余进行平帐等手段,将该溢款予以截留,并非法占为已有,后陆续用于炒股及购房等个人消费。2013年4月,杭州市萧山区审计局对该镇党委书记及镇长自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被告人顾某某接通知后,在审计前便将之前业已截留的余款从单位财务保险箱里转移,使审计时帐、款相符,无法清查出实际库存现金溢余的情况,从而进一步隐瞒其侵吞该609880元公款的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的家属已代为向所前镇人民政府退出赃款7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缪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记帐凭证,未签字的考核发放清单,出纳报告单,经领款人签字的考核发放清单,现金日记帐,记帐本1册,资产负债表,现金支票,分户明细对帐单,证券交易记录,存取款凭条,会议记录,所前镇2011年结算中心会计凭证移交清单,照片,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收款收据,浙江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商铺代收款清单,房屋转让合同,承诺书,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付款商户存根,审计通知书,移送处理书,审计报告,顾某某同志基本工作情况说明,中国共产党所前镇委员会、所前镇人民政府所镇党字( 2011) 26号文件《关于公布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职位、岗位分工的通知》,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组织部、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萧人社[2012]8号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管理办法(试行)》,杭州市萧山区事业单位七、八级普通职员岗位聘用认定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变动审批表,萧山区镇、街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收条,现金缴款单,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发放所前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奖金的过程中,采用开具现金支票转移资金进行平帐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的家属代为退赔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采纳被告人顾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睿

  人民陪审员 何 小 明

  人民陪审员 李 培 生

  二○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振 华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