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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达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013)奉刑初字第46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男,出生于江苏省姜堰市,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达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2年11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及辩护人陈某、韩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在驾驶证被公安机关暂扣期间,驾驶小轿车沿本市某区某路、某某路中间一条无名路南向北行驶时,因操作不当与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楼某发生相撞,致被害人楼某受伤,后被害人因该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事发后,被告人顾某驾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顾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某、施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鉴定书,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检查报告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顾某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 艳
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 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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