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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金刑初字第7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6
(2013)金刑初字第79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2007年4月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13)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宗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途经本区朱吕公路干巷地区荣东路778号建筑工地时,见工地门口有一只散装水泥罐,遂起盗窃之意。同年6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联系他人谎称有吊装水泥桶业务,要求帮助装吊并确认位置。次日凌晨5时许,装吊人员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要求,至上述地点使用装吊方法将上海金山干巷建筑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5,200元的30吨散装水泥罐一只窃走运至本区朱泾镇新农工业园区被告人王某某所经营的公司内。
  2013年7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单位员工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叶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拍摄的赃物照片及出具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称重记录、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有悔罪表现,结合其犯罪情节,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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