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杨刑初字第66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彬犯诈骗罪,于201
(2013)杨刑初字第6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彬。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彬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6日19时许,被告人徐彬在本市杨浦区中原路276号-2虹霞火锅店,以借用手机为名,骗得马艳价值人民币2,770元的三星牌GT-N7100型手机1部。

同年2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徐彬化名“许杰”,在本市闸北区共和新路1165号“101力道”台球馆,以相同手段骗得钱玮价值人民币360元的苹果牌Iphone3GS/16G手机1部。

同年2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徐彬谎称自己是“尊尊旅行社”员工、能够办理低价泰国游,以支付定金等为由在本市普陀区曹杨路近中山北路“肯德基”餐厅内骗得徐丽人民币1,000元。当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徐彬以办理签证为由将徐丽约至本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出入境管理局民生路分局,以借用手机为名,骗得徐丽价值人民币1,940元的苹果牌Iphone4/8G手机1部。

同年5月13日,被告人徐彬谎称自己是“茶恬园旅行社”导游、能够办理低价泰国游,以支付旅游费为名,骗取任静姝人民币15,860元,其中人民币14,000元由任静姝通过转账方式汇入徐彬卡号为6217001210001806965的建设银行卡,人民币1,680元由任静姝在本市徐汇区柳州路926号门口支付给被告人徐彬。

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徐彬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苹果牌Iphone3GS/16G手机已发还钱玮;被告人徐彬在亲属的帮助下向马艳、徐丽分别退赔人民币2,770元、2,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艳、钱玮、徐丽、任静姝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收条》、旅游行程单、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证人吕向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徐彬的历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确认被告人徐彬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依法惩处。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彬在亲属的帮助下退出人民币15,86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徐彬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徐彬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且在亲属的帮助下全额退赔,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13年12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人民币15,860元发还被害人任静姝。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惠珠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