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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
(2013)闸刑初字第12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A,男。因本案于2013年7月26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镞锋,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A、辩护人陈镞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李A先后向A银行、B银行、C银行、D银行、E银行、F银行申领信用卡后开始透支消费。2008年7月,被告人李A在无力归还自己名下信用卡的情况下,仍持其妻子李B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激活并使用。截至案发,户名为李A的信用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2.2万余元,其中A银行7,000余元、B银行3,000余元、C银行2,000余元、D信银行5,000余元、E银行700余元、F银行2,000余元;户名为李B的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6万余元。经上述各家银行采取电话、信函等方式两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欠款。

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李A因恶意透支户名为李B的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作了如实供述,并主动供述了恶意透支自己名下多张信用卡的事实。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A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透支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A银行提供的报案书、委托书、申请资料、账单交易明细、催收记录等报案材料,证人李C的证言,被告人李A的供述,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以及被告人李A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A到案后除了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同种犯罪,依法从轻处罚,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全部透支本金,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各被害单位。

李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

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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