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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2009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2012年12月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1
(2013)闸刑初字第127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男。2009年9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八百元;2012年12月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本案于2013年9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2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徐**按约至上海市芷江西路*号*号楼*室被害人李**家中。当日20时许,徐**趁李**去卫生间洗澡之际,将李放在床上进行充电的一部三星牌19500型手机窃走后逃逸。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111元。同月17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徐**抓获。
  被告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的陈述和辨认笔录及提供的购物发票,证人刘**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和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价格鉴证机构制作的《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户籍资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汤静隽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祝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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