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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详解之: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来源:李红钊 作者:李红钊 发布时间:2017-05-06
摘要:刑法罪名详解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基本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
刑法罪名详解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一、基本概念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即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司法认定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财政部有关意见,从企业控制力的角度看,“国有公司、企业”还应涵盖国有控股企业,其中,对国有股权超过50%的绝对控股企业,因国有股权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应属“国有公司、企业”范畴;对国有股权处于相对控股的企业,因股权结构、控制力的组合情况相对复杂,如需纳入“国有公司、企业”范畴,须认真研究提出具体的判断标准。理解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概念,具体参见本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有关内容。根据有关司法解释,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167条的规定,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定罪处罚。 (二)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 本罪的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在主管、分管、经办、实施合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辨真假、放弃职守,不认真审查当事人主体资质及履约能力等等,本来能够防止被骗,由于以上原因却轻易上当等情形。这里的被诈骗,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诈骗或者已经涉嫌诈骗犯罪,但不以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决构成诈骗犯罪作为立案追诉的前提,否则将会使诸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得不到法律的追究。 (三)立案追诉标准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金融机构、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167条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需要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一是主体需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是应当发生在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三是具有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的行为,四是结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没有同时具备这四个基本条件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以本罪论处。比如行为人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没有具备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或者没有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一般不宜认定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四、容易混淆的主要罪名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所侵害的共同客体都为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国家的财产利益,都使国家利益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在主观方面也都表现为过失,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或滥用职权行为。但在客观方面,前者的行为方式只是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而后者则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经济或职能运行的各个阶段。前者特定为在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的是指行为,而后者则包括除此以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有的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等失职行为。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贪污罪 虽然这两种犯罪都使国家利益遭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失,但其区别还是比较明显的。前者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后者则表现为故意。前者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后者的主体则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前者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当事人共谋诈骗行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即与其他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利用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处。 五、处罚 根据《刑法》第167条及有关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当认为属于达到了追诉标准几种情形,参加本节立案追诉标准有关内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对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六、典型案例 (一)江西省上饶张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 被告人张某系江西省上饶市某县烟草专卖局局长兼烟草公司经理,张某指示公司副经理邱某与他人签订海关查没的一批“三五牌”香烟采购合同,邱某在与对方签订合同后因是假烟被骗200多万元,由于被告人张某明确要求邱某烟必须是真烟,要有海关处理的相关证明,张某对此虽然负有领导责任,在指示签订购买卷烟合同中已经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并没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同时张某也不是签订购买合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主体要件,最终被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属于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二)江苏省徐州隋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2], 被告人隋某身为江苏徐州某集团供销公司钢材科副科长,在没有审查对方公司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履约能力、货源以及合同标的情况下,擅自代表物资公司签订购买与销售高炉自动化高压煤气净化设备合同,致使物资公司货款9216万元被骗。人民法院认为,隋某身为徐州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高炉自动化高压煤气净化设备购买与销售合同中,因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严重不负责任被对方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9216万元,以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 [1]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2] 赵克 邱兆云《徐州某公司科长受贿一百万 使公司损失九千万》,载2011年5月13日《江苏法制报》。
责任编辑:李红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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